李某某訴區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導讀:
上訴人李某某、區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因兩被告至今未能全部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訴。本案受理費9464元,由原告負擔1390元,兩被告負擔8074元,上訴人李某某、區某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審理。那么李某某訴區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李某某、區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因兩被告至今未能全部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訴。本案受理費9464元,由原告負擔1390元,兩被告負擔8074元,上訴人李某某、區某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審理。關于李某某訴區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李某某、區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李某某、區某某是夫妻關系。1994年4月4日,被告李某某投資開辦了個體工商戶——南海市西樵太平新廣興織造廠(該廠于2003年12月31日注銷工商登記)。2001年6月6日,兩被告以該廠名義向原告立具借據,確認借到原告人民幣320000元,約定月息為8.8‰,每月交息,逾期加收利息20%,債權人要求歸還此借款時即歸還。2002年8月30日,被告歸還了當年4月份的利息2560元。2005年1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7000元。因兩被告至今未能全部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訴。
原審判決認為:兩被告于2001年6月6日立據確認向原告借到人民幣320000元,并約定月息為8.8‰,該借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兩被告辯稱原告并非金融機構,沒有金融貸款發放資格,因此主張上述借款無效。對此,因原告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其是將自有的資金借給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的規定,該借款關系屬于合法的民間借貸性質,故被告上述主張不能成立,其應按雙方的約定履行還款責任。現兩被告僅歸還了借款本金47000元,故原告主張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73000元(已扣減兩被告于2005年1月11日歸還的借款本金47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對于兩被告辯稱其已經支付了利息244267.4元,因其只提供了2002年8月30日所歸還的2002年4月份的利息2560元的收款收據,其他均是支付2001年6月5日之前的利息,而本案原告主張兩被告歸還的利息是2001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故只對兩被告已歸還2002年4月的利息2560元予以確認。為此,兩被告尚應以實際欠款額,從2001年6月6日起至2005年1月11日止,從2005年1月12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清款日止,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8.8‰計付利息于原告。此外,對于被告稱原告低價處分了被告所有的中紡機、經機,并要求原告予以賠償的主張,因其屬另一法律關系,不予合并審理。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李某某、區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借款本金273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太平經濟聯合社;二、被告李某某、區某某應以本金320000元,從2001年6月6日起至2005年1月11日止;以本金273000元從2005年1月12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清款日止,均按約定月利率8.8‰計付利息(應扣減已付利息256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太平經濟聯合社,利隨本清;三、駁回原告超出上述一、二項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946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390元,兩被告負擔8074元,
上訴人李某某、區某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審理。上訴人在一審就被上訴人擅自低價轉讓上訴人8臺中紡機、織機,并擅自將貨款收入自己帳內的行為提起反訴,但原審不依法作出書面裁定,而僅在開庭時口頭通知,剝奪上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而上訴人反訴時提交的證據即被上訴人的收款收據,卻被原審法院作為證據作出直接沖減,顯屬程序錯誤。二、本案被上訴人的放貸行為應確認無效。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1月3日的《關于審理借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只有銀行才可以從事貸款業務,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須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核定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方可開展貸款業務,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的企業、機關、社會團體或事業單位如進行貸款業務,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以何種名義和何種形式放貸,均確認無效,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因此,本案的被上訴人并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又沒有貸款業務經營權,其放貸行為應依法確認無效。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太平經濟聯合社答辯稱:一、原審認定8臺紡織機是被上訴人強行拍賣是沒有依據的,現在連收據都還保存在上訴人手中。二、本案屬于民間借貸,因此上訴人原審提出的反訴請求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拍賣上訴人紡織機的款項也已經被扣除,上訴人的反訴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因此原審沒有違反法定程序。紡織機是上訴人自己處分的,與被上訴人無關,上訴人稱拍賣紡織機未經其同意不是事實。三、根據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公民與非金融企業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借貸利率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其借貸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原審是否應受理上訴人反訴的問題。反訴是一審被告以本訴的一審原告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銷或吞并一審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請求與理由與本訴必須有法律上的牽連關系,即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是以同一法律關系為根據或者其權利義務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發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擅自拍賣其織機,并將拍賣款占為己有,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而被上訴人在原審所提出的起訴請求是基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借貸合同的約定。前者是侵權之債,后者是合同之債,兩者并不屬于同一性質的法律關系,所以原審對上訴人所提出的反訴不予受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對此可以另行主張。原審已經在開庭明確告知上訴人,對其反訴請求不予受理,因此并未影響上訴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案件的正確審理,因此上訴人要求將本案發回重審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至于原審采用上訴人反訴時提交的證據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一九九九〕三號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本案雙方的借貸行為并不具有上述規定的屬無效的四種情形,其借貸利率經審查亦未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借貸行為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確認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并判決上訴人還款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人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9464元,由上訴人李某某、區某某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