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與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導讀:
原告唐某與被告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何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此后原告唐某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釀成糾紛,原告訴至本院。本院認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因此原告唐某與被告何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何某某應承擔償付原告唐某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唐某可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請求返還借款。那么唐某與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唐某與被告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何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此后原告唐某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釀成糾紛,原告訴至本院。本院認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因此原告唐某與被告何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何某某應承擔償付原告唐某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唐某可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請求返還借款。關于唐某與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唐某與被告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國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09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顏勁松擔任記錄。原告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訴稱:2005年3月底,被告與原告等人合伙買卡車搞營運,被告資金不足向被告借2萬元,當時答應兩年內(nèi)還清,按年結息。后因故散伙,原告退出。兩年后,原告數(shù)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均以無錢為由不還。直到2008年7月8日被告才付原告1.5萬元(期間已產(chǎn)生利息9016.45元),2009年3月6日被告付5千元,現(xiàn)還欠10128.48元及利息(利息以從2009年3月6日起至最后還款時止為準計算)。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償還欠款及利息計10168.4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唐某為支持自已的訴訟主張?zhí)峁┫铝凶C據(jù):
借條一張,證實被告欠原告借款2萬元。
被告何某某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4月6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10‰,未約定還款期限。2008年7月8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唐某還款15000元,截止該日已產(chǎn)生利息7806.7元。2009年3月6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唐某還款5000元。此后原告唐某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釀成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一張予以證實,經(jīng)庭審核實,本院予以采信,作為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因此原告唐某與被告何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何某某應承擔償付原告唐某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唐某可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請求返還借款。被告何某某已于2008年7月8日向原告唐某還款15000元,截止該日已產(chǎn)生利息7806.7元,根據(jù)銀行先付利息,后付本金的原則,截止該日,被告何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806.7元。被告何某某于2009年3月6日又向原告成唐某還款5000元,截止該日已產(chǎn)生利息1015.9元,截止該日,被告尚欠原告唐某借款本金8822.6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何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822.6元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3月7日起,以本金8822.6元,月利率10‰計算,至被告何某某償付完畢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5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某某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