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因與程某某間民間借貸糾紛案

導讀: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程某某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寧民初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樹華、孫喜春、被上訴人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程某某訴稱,我與被告系朋友關系。宣判后,被告王某某不服,以程某某不是債權人,無權起訴,真正債權人為羅麗,現欠款已經全部還清為由,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本案經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程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1月至12月間雙方同居生活。本院認為,程某某持有的兩張借據是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由王某某出具的,故應查清債務形成原因。那么王某某因與程某某間民間借貸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程某某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寧民初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樹華、孫喜春、被上訴人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程某某訴稱,我與被告系朋友關系。宣判后,被告王某某不服,以程某某不是債權人,無權起訴,真正債權人為羅麗,現欠款已經全部還清為由,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本案經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程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1月至12月間雙方同居生活。本院認為,程某某持有的兩張借據是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由王某某出具的,故應查清債務形成原因。關于王某某因與程某某間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程某某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樹華、孫喜春、被上訴人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程某某訴稱,我與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經商所需于2006年6月29日、7月12日兩次自我手借款109 386元。借款時被告承諾當年年底還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一直推脫不還。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109 386元,從出據之日始按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所持有的欠據是我與原告共同生活期間欠別人的債務。此期間我們所欠的債務償還后,欠據由原告保管。我們分手后,欠據被原告拿走,所以我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既使存在借貸關系,也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請求的利息也無法律依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經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經商所需,于2006年6月29日自原告處借款52 000元、于2006年7月12日自原告處借款57 386元。借款時給原告出具了欠據,欠據上未約定還款期限和計息事宜。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借用原告錢款一事,事實清楚,有欠據為憑,應予確認。被告雖辯稱欠據的債權人為他人,卻無證據予以支持,故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由于欠據上未記載還款期限,所以原告所享有的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因為欠據上未記載計息事宜,故對原告請求的利息宜自原告起訴之日(2009年4月1日)始按中國工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王國
慶立即給付原告程某某109 386元,并自2009年4月1日始按中國工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宣判后,被告王某某不服,以程某某不是債權人,無權起訴,真正債權人為羅麗,現欠款已經全部還清為由,要求二審法院改判。
本案經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程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1月至12月間雙方同居生活。程某某在一審起訴主張權利的兩張借據分別是2006年6月29日和2006年7月12日,是在共同生活期間由王某某出具的,其中一張欠據為羅麗書寫。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上訴人王某某確在羅麗處借款,并于2007年9月償還。
本院認為,程某某持有的兩張借據是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由王某某出具的,故應查清債務形成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訴訟費2 500元由本院退還給上訴人王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