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訴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民間借貸糾紛案

導讀:
原告武某某與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魯紅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提供的證據1系有關國家機關出具,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系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出具,本院予以采信。案件受理費350元,保全費230元,由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負擔。那么武某某訴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民間借貸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武某某與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魯紅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提供的證據1系有關國家機關出具,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系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出具,本院予以采信。案件受理費350元,保全費230元,由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負擔。關于武某某訴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武某某與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魯紅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在1996年因資金周轉困難,在原任支書武圣合的經手辦理下原告借款給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使用,后被告償還原告一部分借款,并給原告出具了憑條一份。剩余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共計22630元及利息。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身份證,用于證明原告的身份。
證據2:憑條一份,用于證明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于2001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25630元,并于2002年3月19日償還了本金3000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答辯狀和證據。
原告提供的證據1系有關國家機關出具,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系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經庭審質證,結合原告的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在1996年因資金周轉困難,原告武某某在原任支書武圣合的經手辦理下借款給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使用,于2001年10月30日結算共借原告武某某借款25630元整,并給原告出具憑條一份。2002年3月被告償還原告現金3000元整,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拖未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原告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借款引發糾紛,被告向原告借款應當及時償還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推拖不還,實屬不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263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武某某本金2263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25630元的利息自2001年10月30日計算至2002年3月19日,剩余借款22630元的利息自2002年3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保全費230元,由被告鄧州市十林鎮某某村委會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