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合伙人主張權利是否對所有合伙人有效

導讀:
原告自愿放棄利息損失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個人合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合伙人全部清償債務。鄭某多次找合伙人之一張某主張權利,對合伙人劉某同樣發生效力,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劉某以鄭某向其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抗辯,于法無據,該主張不成立。那么債權人向合伙人主張權利是否對所有合伙人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自愿放棄利息損失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個人合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合伙人全部清償債務。鄭某多次找合伙人之一張某主張權利,對合伙人劉某同樣發生效力,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劉某以鄭某向其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抗辯,于法無據,該主張不成立。關于債權人向合伙人主張權利是否對所有合伙人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鄭某,男,現住墾利鎮。
被告:劉某,男,現住墾利縣北小區
被告:張某,男,現住墾利縣河務局。
原告鄭某訴稱,1996年,兩被告合伙往臨淄拉油泥。找我為其拉油泥。雙方約定:每拉一趟,給500元運費,拉完后付款。1996年10月份,我共拉了11趟。兩被告應我運費5500元,但兩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付運費。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運費55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4700元。
被告劉某辯稱,我們是合伙拉油泥,欠原告運費數額為5500元正確。但原告自1999年8至今,未向我主張權利,該欠款已過訴訟時效,我不應償還原告運費,該運費應由張某還。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起訴事實正確,欠運費5500元屬實。但合伙拉油泥所賺的錢在劉某處,該欠款應由劉某還。
[審判]
墾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996年,二被告劉-劍、張合伙通過公路運輸往臨淄運送油泥,二被告與原告口頭達成運輸油泥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庭審中,二被告均承認欠原告運費5500元,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運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所欠原告的運費是在合伙期間形成的,屬于合伙債務,二被告對償還原告運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多次向合伙人之一張某主張權利,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原告自愿放棄利息損失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判決被告劉某、張某共同償還原告鄭某運費5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本院向原告一次性付清。被告劉某張某對償還原告鄭某的運費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合伙債務不還所引起的糾紛。劉某、張某合伙期間欠鄭某運費5500元未還,該債務是合伙債務,應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對此意見一致。但對于原告只向合伙之一主張權利,未向另一合伙人主張權利,另一合伙人是否還承擔責任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原告自1999年8月后至起訴,未向被告劉某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向被告劉某主張權利的勝訴權,只能向被告張某主張權利,由張某償還其運費,被告劉某不承擔償還原告運費的責任。
第二種意見:二被告所欠原告運費是其合伙債務,應由二被告償還,原告向合伙人之一主張權利,即向各合伙人主張權利,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二被告應償還原告的運費。
作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是個人合伙期間所欠債務未還引起的糾紛。首先應明確合伙的法律關系。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個人合伙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各合伙人對于個人合伙所欠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個人合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合伙人全部清償債務。同時,合伙的債權債務關系因任何一個合伙人償還債務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