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是否有效呢?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離婚后,債權人仍可以就夫妻共同債務向任何一方主張,不因婚姻關系解除而終止,但是這一前提是該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而不是個人債務。所以,夫妻雙方離婚時,對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對債權人當然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僅限于雙方之間。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是否有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離婚后,債權人仍可以就夫妻共同債務向任何一方主張,不因婚姻關系解除而終止,但是這一前提是該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而不是個人債務。所以,夫妻雙方離婚時,對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對債權人當然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僅限于雙方之間。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是否有效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是否有效呢?
一、該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離婚后,債權人仍可以就夫妻共同債務向任何一方主張,不因婚姻關系解除而終止,但是這一前提是該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而不是個人債務。對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債權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目的。
二、無論是離婚協議,還是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分擔的,對債權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僅在雙方之間有效,不能約束債權人,這一點比較容易理解。但是,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做出的分擔,同樣是僅在雙方之間有效,不能約束債權人。
有人認為,法院的司法裁判文書有既判力,既然裁判文書已經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分擔的,為什么仍然要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呢?顯然,這是對既判力理解不正確造成的,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而債權人要求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另外的獨立訴訟。因此,即使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分擔的,對債權人也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夫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之后,對另一方有追償權。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對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也就說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的一方清償全部的債務。但是,在夫妻雙方之間的共同債務分擔,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其中一方在履行清償全部債務后,對另一方就享有追償權,要求另一方償還自己應承擔的部分債務。
所以,夫妻雙方離婚時,對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對債權人當然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僅限于雙方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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