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已經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是否還對債權人負有義務

導讀:
離婚時已經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是否還對債權人負有義務對于此種種情況應當具體分幾種情況來看。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那么離婚時已經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是否還對債權人負有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已經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是否還對債權人負有義務對于此種種情況應當具體分幾種情況來看。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關于離婚時已經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是否還對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已經對債務進行了約定是否還對債權人負有義務
對于此種種情況應當具體分幾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涉及到的債務是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p>
(三)、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且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該債務應當由其個人負責償還。
(四)、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進行了約定且第三人知道情況下所產生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