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移轉債務的第三人對債權人是否負有給付義務

導讀:
而第158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屬于傳統民法上的并存債務承擔,而并存債務承擔的成立生效無須債權人同意。換言之,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只會更加有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對其并無損害,自無須符合156條規定中須債權人同意這一要件。故筆者認為,為與156條相和諧,158條規定正應相反即債務部分移轉時,第三人單獨對移轉的部分債務負責,債權人與債務人、第三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那么承受移轉債務的第三人對債權人是否負有給付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第158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屬于傳統民法上的并存債務承擔,而并存債務承擔的成立生效無須債權人同意。換言之,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只會更加有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對其并無損害,自無須符合156條規定中須債權人同意這一要件。故筆者認為,為與156條相和諧,158條規定正應相反即債務部分移轉時,第三人單獨對移轉的部分債務負責,債權人與債務人、第三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關于承受移轉債務的第三人對債權人是否負有給付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個條文之間存在沖突,第156條規定從字面理解應屬傳統民法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債務承擔協議,以債權人的同意為要件,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范疇。而第158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屬于傳統民法上的并存債務承擔,而并存債務承擔的成立生效無須債權人同意。換言之,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只會更加有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對其并無損害,自無須符合156條規定中須債權人同意這一要件。故筆者認為,為與156條相和諧,158條規定正應相反即債務部分移轉時,第三人單獨對移轉的部分債務負責,債權人與債務人、第三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