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與債務移轉第三人清償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清償與債務移轉第三人清償的區別是什么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轉讓債務。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為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質權實現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那么清償與債務移轉第三人清償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清償與債務移轉第三人清償的區別是什么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轉讓債務。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為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質權實現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關于清償與債務移轉第三人清償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清償與債務移轉第三人清償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移的協議都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轉讓債務。即使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
第三,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代為清償是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的一種,它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合同債務。代為清償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當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而代位清償的情況是:
(1)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清償全部債務后,就其超過自己債務份額的部分,取得對其他債務人的求償權。
(2)我保證人代為履行主債務人的債務或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后,取得債權人的地位,有權向被保證人追償。
(3)為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質權實現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財產保險的標的物由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后,有權請求被保險人讓與其對于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可向第三人追償。
而在債務承擔過程中,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其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另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時也要經過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