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雙方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有無約束力?

導讀:
離婚后雙方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有無約束力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均屬于共同債務,故而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離婚時,通過協議對外的債務由哪一方來償還,該約定本身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但此約定只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外對于債權人而言并無約束力。協議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了分割,其中約定肖某借陳某現金2萬元的債務由閆某負責償還。那么離婚后雙方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有無約束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雙方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有無約束力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均屬于共同債務,故而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離婚時,通過協議對外的債務由哪一方來償還,該約定本身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但此約定只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外對于債權人而言并無約束力。協議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了分割,其中約定肖某借陳某現金2萬元的債務由閆某負責償還。關于離婚后雙方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有無約束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11月,肖某(男)與閆某(女)登記結婚。婚后因裝修房屋,肖某借同學陳某現金2萬元。之后,肖某、閆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協議離婚。協議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了分割,其中約定肖某借陳某現金2萬元的債務由閆某負責償還。在肖某、閆某離婚后,陳某向肖某催要借款,肖某拿出離婚協議,以應由閆某償還為由拒絕償還;陳某向閆某催要,閆某以自己沒有借款為由,拒絕還款。陳某遂將兩人一并起訴至法院。
離婚后雙方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有無約束力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均屬于共同債務,故而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離婚時,通過協議對外的債務由哪一方來償還,該約定本身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但此約定只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外對于債權人而言并無約束力。
【案情】
2013年11月,肖某(男)與閆某(女)登記結婚。婚后因裝修房屋,肖某借同學陳某現金2萬元。之后,肖某、閆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協議離婚。協議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了分割,其中約定肖某借陳某現金2萬元的債務由閆某負責償還。在肖某、閆某離婚后,陳某向肖某催要借款,肖某拿出離婚協議,以應由閆某償還為由拒絕償還;陳某向閆某催要,閆某以自己沒有借款為由,拒絕還款。陳某遂將兩人一并起訴至法院。
【分歧】
此案在審理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肖某與閆某是夫妻關系,該項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家庭共同債務,雙方離婚后關于債權債務的約定,對外不能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閆某對肖某借款一事并未參與,也未簽字確認,該欠款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雙方離婚時簽訂了相關償還協議,應按照協議處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均屬于共同債務,故而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離婚時,通過協議對外的債務由哪一方來償還,該約定本身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但此約定只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外對于債權人而言并無約束力。所以,雙方不能以離婚協議約定了債務由某一方償還,來對抗債權人的還款要求。本案中,肖某與閆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借款2萬元,用于裝修房屋,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雖然肖某與閆某離婚時約定肖某借陳某2萬元債務由閆某負責償還,但這只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僅對約定的夫妻雙方產生約束效力,對外不能對抗債權人陳某。
第二、兩被告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從本案來看,如果夫妻一方是以個人名義借款,該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果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另一方無須承擔還款義務。很顯然,肖某借款的行為,是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借款人是肖某,但該款項是用于兩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閆某不能證明該款項是肖某的個人債務,故該欠款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兩被告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