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債務協議是否還有效

導讀:
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諸多問題,不僅涉及家庭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還涉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債務問題。離婚后,雙方將寫一份債務協議。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所以離婚后的債務協議對內是有效的,但是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那么離婚后債務協議是否還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諸多問題,不僅涉及家庭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還涉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債務問題。離婚后,雙方將寫一份債務協議。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所以離婚后的債務協議對內是有效的,但是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關于離婚后債務協議是否還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諸多問題,不僅涉及家庭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還涉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債務問題。離婚后,雙方將寫一份債務協議。離婚后債務協議是否還有效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我國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所以離婚后的債務協議對內是有效的,但是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一般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不夠部分以夫妻各自個人財產按份償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
經過反復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