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合同的勞動出現小質量問題糾紛該怎么辦?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卻產生了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