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預防措施具體有哪些

導讀:
預防勞動爭議與勞動爭議處理相比,是一種更積極、更主動的措施,是一項解決糾紛的前期工作,是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的第一道防線。積極預防勞動爭議,可以使勞動爭議初露端倪時即被重視或合理解決,避免矛盾激化,使勞動關系主體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勞動糾紛預防措施具體有哪些
1、預防勞動爭議,勞動糾紛就會避免,或者減少。對預防勞動爭議應當有以下正確認識:
(1)在用人單位與打工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首先就要想到預防發生勞動爭議。因此,要簽訂內容完備的勞動合同,以便于督促雙方執行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也便于處理。實踐證明,產生勞動爭議,多數都是因為不簽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合同內容不全面、不完善所致。
(2)要把勞動爭議消滅在萌芽中。預防勞動爭議與勞動爭議處理相比,是一種更積極、更主動的措施,是一項解決糾紛的前期工作,是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的第一道防線。積極預防勞動爭議,可以使勞動爭議初露端倪時即被重視或合理解決,避免矛盾激化,使勞動關系主體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
(3)預防勞動爭議涉及許多部門和個人,涉及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以及與勞動關系當事人有密切關系的有關部門和機構。因此,預防勞動糾紛不是單靠某一部門或個人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諸多部門和個人的共同努力、協作和配合,是一項復雜的工作。
(4)預防勞動爭議要依法進行。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主要是由于雙方不懂勞動法律、法規或故意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而產生的,因此,它需要由掌握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的人員,針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宣傳、教育,使他們了解到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哪些權益是應當得到維護的,從根本上預防和解決勞動糾紛。
2、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勞動爭議的范圍
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解聘、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