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官司最長可以打多久

導讀:
一、勞動糾紛官司最長可以打多久1、出現勞動爭議的,打官司最長打多久,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有特殊以情形可以延長15日;、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3個月;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二、勞動仲裁庭審程序是怎樣的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一、勞動糾紛官司最長可以打多久
1、出現勞動爭議的,打官司最長打多久,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1)、如果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有特殊以情形可以延長15日;
(2)、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3個月;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
二、勞動仲裁庭審程序是怎樣的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代理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仲裁庭調查時可出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根據需要也可以傳證人到庭,并告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責任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應承擔提供有關證據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5、首席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評價、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6、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7、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會議并作出裁決;裁決結果應記錄在案,由仲裁員署名。
8、仲裁庭復庭,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裁決。
9、對于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的案件,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10、首席仲裁員宣布閉庭。
11、仲裁庭閉庭后,書記員應將仲裁庭庭審記錄交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校閱、簽名。當事人認為自己的陳述和意見有遺漏和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最后,仲裁庭庭審記錄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