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可以作為買賣的標的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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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一般來說“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并且按照現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鄉一級政府和村級才能頒發,因此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小產權房占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于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那么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判決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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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方。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農村土地不能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時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那么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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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我國刑法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有哪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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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并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那么劃撥土地房產買賣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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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后,可以進行產權轉讓,因債務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這個問題類似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買賣,有一定的區別,那么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設定抵押權呢?我國權屬登記實行的是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集體土地也不應例外。由此可見,農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設定抵押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有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那么集體土地上的房子能抵押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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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州市的王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簽下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在交付定金后,王先生發現這套二手房雖有房產證卻沒有土地證,便以房屋權利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王先生與中介公司、房主達成和解。當日,王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保證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支付全部價款。因此,王先生以中介公司介紹的房屋沒有土地證、王女士的房產權利存在瑕疵為由,拒絕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付款義務,并要求中介公司和王女士退還他已付的定金及中介費用。因此,王先生與房屋產權人王女士、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合同。那么缺少土地證,二手房買賣合同能夠解除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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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雖然,我國法律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于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考慮,現行法律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流轉未予以肯定。如果允許其向外進行流轉,便導致流轉標的不適格,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違反了公平的原則,違背農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法律對某類糾紛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查找國家政策對此規定。國家政策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政策進行裁判。因此,根據“地隨房走”的制度和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非集體組織成員買賣小產權房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那么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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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是,房齡和土地使用年限的差別主要是房齡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房屋的年限。房屋的使用年限即房屋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之日開始算起。房齡越老,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就越短,維修費用也越高,持有成本增加。隨著受損程度的增加,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在二手房買賣中,房屋的房齡,直接關系到房屋的質量、后續使用壽命、房屋安全狀況、買房人的居住品質和居住體驗、買房人再賣此房時的價格,甚至關系到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而言,房齡越長,土地使用權已使用期限就會越長。在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銀行對高收入人群的要求比較嚴格。那么我國的房齡是土地使用年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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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的小產權房屋買賣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指的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也稱之為鄉產權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那么小產權房屋可以買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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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那么非法買賣土地使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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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那么非法買賣土地使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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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當事人并未取得有過部門頒發的土地轉讓許可證,而貿然轉讓土地從中謀取利益的,則該土地買賣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行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經濟基礎上,并不表明商品經濟發達,而只是地主、富農兼并農民土地的一種手段。在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后,土地買賣活動受到了嚴格限制。在中國,法律規定土地不允許買賣。在我國一些農村區域,還存在著土地買賣現象,實屬違法行為;一些正常的土地轉讓行為還被稱之為“土地買賣”,實屬誤稱。那么土地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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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商品房出賣方如違反上述要求,就會被認為不符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宣告合同無效,賠償買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無效或被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不予履行。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那么買賣房屋合同私協議,律師見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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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案例分析近年來,一些人在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時,往往會忽略相關的法律規定,導致后續出現非常麻煩的后果,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會遭遇法律糾紛,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二、買賣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居民個人所有或者享有其他權益的土地,不能處置和轉讓,四、結論綜上所述,買賣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許的,但必須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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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通常無效,除非可以通過合法手續,使小產權獲得完整產權,可以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因為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動產產權轉移必須經過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之所以稱為小產權房,正是因為房屋產權不完整,沒有取得合法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能夠正常交易的,擁有完整產權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合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上蓋房屋,在交易中往往就是小產權房,集體土地上蓋房屋對外出售行為通常是無效的。那么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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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經過多次對賬、談判、以訴促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要賬要遵循規律
北京天用律所為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開展【模擬法庭】活動!具有40年法院審判經驗的專家老師強勢坐鎮,各位精英律師思慮周全、準備充分,為維護當事人權益而戰!展示出專業風范,給予了當事人極大信心!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勝訴判決書來了,對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時把一套現價商品房贈與給孩子,孩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聲明后,該房屋立即就變成了離婚后沒有處理的共同財產,于是我方不但主張對方過錯要求多分,還要求扣除房屋未來涉及繳納的35%土地收益款項,同時要求對方騰退該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大家不要覺得離婚后財產糾紛就不涉及離婚時的過錯了,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過錯方是要承擔少分財產的風險。
2023年的拆房賠償是多少? 2023年,根據房屋所在區域的不同等級,一般拆遷賠償標準會在每平方米1.2萬-2.5萬元之間。 另外,拆遷賠償還需要考慮房屋建造品質、地理位置以及房齡等因素。此外,對于居住了較長時間的老居民,賠償金額還可能會有相應的增加。 總體上來看,考慮到我國目前土地房價的總體趨勢以及未來政策的逐步完善,2023年的拆房賠償大概會在幾十萬至上百萬元不等。當然,這只是一個大概的估計,具體賠償標準仍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