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導讀:
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雖然,我國法律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于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考慮,現行法律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流轉未予以肯定。如果允許其向外進行流轉,便導致流轉標的不適格,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違反了公平的原則,違背農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法律對某類糾紛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查找國家政策對此規定。國家政策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政策進行裁判。因此,根據“地隨房走”的制度和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非集體組織成員買賣小產權房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那么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雖然,我國法律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于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考慮,現行法律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流轉未予以肯定。如果允許其向外進行流轉,便導致流轉標的不適格,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違反了公平的原則,違背農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法律對某類糾紛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查找國家政策對此規定。國家政策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政策進行裁判。因此,根據“地隨房走”的制度和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非集體組織成員買賣小產權房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關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雖然,我國法律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于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考慮,現行法律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流轉未予以肯定。而且,農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國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強的身份性。如果允許其向外進行流轉,便導致流轉標的不適格,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違反了公平的原則,違背農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根據《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法律對某類糾紛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查找國家政策對此規定。國家政策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政策進行裁判。因此,根據“地隨房走”的制度和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非集體組織成員買賣小產權房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