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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遇到增值稅調整如何結算_稅率變化結算該如何調整

2022.09.14 1070人閱讀
導讀:增值稅稅率的調整,會影響企業的收入,進而影響利潤。增值稅最關鍵就是要確認納稅義務時間,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才可以選擇正確的稅率。而納稅時間的確認,要依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條款。

建筑企業是在工程結算時確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稅率調整后,你就根據總的工程結算款和新稅率即9%來計算銷項稅額。扣除銷項稅額就是你的不含稅工程價款。

這個你如果是中標單位,你們的造價員在做結算的時候不用去刻意調整稅率,你只需要把你們投標清單和工程量變更作進決算書即可。10-9的差額在工程審計時,又審計局進行調差。

稅率10%,過程中降稅至9%。中間有撥款,如何調整?有的工程是11-10-9的,這其實就是個初中數學題,連高中都用不了。不知道為什么好多人都不會。

舉例:工程造價1000萬=909.09不含稅工程款+90.9稅金。

10%撥款100萬元=90.9不含稅工程款+9.09稅金

9%撥款100萬元=91.74不含稅+8.26稅金

剩余工程如何撥款?

剩余不含稅工程款=909.09-90.9-91.74=726.45

剩余工程款稅金=726.45*0.09=65.38

剩余總價款=726.45+65.38=791.83萬元。

13%的稅率,加100塊錢油,是不是87+13=100,拿一張100元的加油發票看看吧。

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稅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稅率按9%。

增值稅率調整了,結算價自然也需要調整。如何調整,就需要結合稅率變化時已完成工程量及雙方合同約定。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營改增相關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義務,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依據上述規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適用增值稅率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適用稅率為9%。

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般情況下甲方付款時間滯后,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才開具發票。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收到的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工程款,應當開具稅率為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應該開具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率由10%調整為9%,結算價格理論上說需要相應作出調整。如何調整,就需要結合增值稅率的變化時點及雙方合同的約定。

(1)增值稅率由10%調整為9%,時間點是從2019年4月1日開始。因此,通常情況下,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稅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稅率按9%,雙方這樣進行結算,不能以付款時間作為調整時間。

(2)雙方合同約定結算價不含稅的,直接以不含稅價進行結算即可,但需要注明結算價為不含稅價。這樣在乙方開具發票進,雙方就不會在增值稅率適用問題上存在爭議。我們一直建議甲方雙方以不含稅價進行結算,就是為了避免因增值稅率問題引起爭議。

(3)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含稅價,且對增值稅率時變化如何調價沒有約定,或直接約定稅率為10%的。這種情況如何調價雙方爭議往往較多,乙方往往堅持按合同價結算,不予調整。因此就需要協議解決,但一般乙方處于不利地位,通常情況下都是以增值稅率變化的時點來調整結算價的。

這個是個大問題,一、你可以到當地稅務部門去做合同備案,結算時按照10%的稅率開票,二、如果你是工程量清單模式進行結算,如果你想調整工程稅率為9%,那么問題來了,不僅僅要調整工程稅,還要調整材料進項稅,這樣你的中標清單綜合單價就得調整,因為國家把調整工程稅的同時把制造業的稅也給調整了,所以這樣必須兩項必須同時調整,才能提現國家減稅降負的意圖,因此你這樣調整就把清單模式給廢了,完全大變樣,這么大的變化估計業主方是不能同意的。

從財務角度來看,國家把稅率10%調整為9%,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而且都有強制性規定,即在國家實行9%的稅率后,只有特殊情況下才繼續開具10%的稅率發票,那么結算還是按照合同結算,那么就會出現同一合同,之前是按10%結算,實施降稅調整之后是按稅率9%進行結算。

建筑施工稅率調整,甲乙方結算時,結算價款出現爭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過協商可以解決!

一、為什么我說會出現甲乙雙方相互扯皮的情況?

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由10%調整為9%,這是國家的宏觀調控,是不以個人或企業的意志為轉移的,稅率的變動直接影響結算價款。比如2019年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110萬元,如果稅率為10%,那么施工方的銷項稅額為110/(1+10%)×10%=10萬元,如果稅率為9%,施工方的銷項稅額為110/(1+9%)×9%=9.08萬元,二者相差10-9.08=0.92萬元,同樣,甲方的進項稅額也相差0.92萬元,甲乙雙方為了各自的稅收利益,結算時,必然出現爭議,互相扯皮!

二、正確的做法以及實務中面臨的問題

眾所周知,建筑業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那么建筑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呢?按照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或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以,從理論上講,建筑業提供建筑服務,應根據2019年4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并開具10%的增值稅發票,2019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開具9%的增值稅發票。但是,理論是理論,實務是實務,實務中會碰到,比如2019年4月1日前后的工作量不能準確核算、甲方付款時間與完工進度不配比等問題,都會造成甲乙雙方爭議!

三、怎么去解決甲乙雙方的爭議?

引起爭議的原因是結算價款變動,而造成結算價款變動的原因是國家政策調整,這是大家都不能左右的,所以雙方只能通過溝通、協調來解決:

1、在施工合同中,如果雙方對稅率變動有專門的約定,這種情況下,解決爭議相對簡單一點,遵守合同的約定,按稅率變動前后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各自適用的稅率開具發票就行了,如果實在核算不清工作量,可以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按審計結果來!

2、如果合同約定的價款為含稅價,這種情況最多見,這就麻煩了,正如前文提到的110萬的合同價的情況,甲方肯定希望按109萬結算,而乙方肯定想按110萬結算,同時,甲方一般掌握著主動權,乙方處于被動地位,一個工程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萬、幾千萬甚至幾億元,由此引發的爭議很大,這種情況下需要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最好的結果是雙方都有顆公平的心,互相理解、互相讓步,必經是合作伙伴嘛,鬧的不愉快對誰都沒好處,合作共贏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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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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