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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三降一政策_個人包工程怎么給甲方開票

2022.09.14 947人閱讀
導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寫得很清楚,稅金及附加從其稅務規定,由此應該是可以的。

涉及這種問題的都是做了一半的工程遇到降稅率,那么最后結算的時候應該考慮前面一半工程的成本。第二,雖然材料稅率從16%降為13%,但是材料采購,建筑企業沒有得到降稅優惠,好多價格不變稅率變化,也就是建筑企業進項稅額減少,成本增加。第三,工程結算的時候要求降稅率,應該綜合考慮調整投標報價成本。

咱們在這里“空談”合理、不合理,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幾乎是紙上談兵,因為合理與否,要以甲方雙方之間的合同為準!

2019年4月1日,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由10%再次下調至9%,這無疑是國家給予建筑行業的政策紅利,但是,同時也讓合同的甲乙雙方因為結算價款爭吵不休。

比如:甲乙雙方同為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辦法,原合同總金額11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0%。

1、稅率不變的情況下,

甲方會拿到一張進項稅額100萬元的專用發票,同時入成本1000萬元,乙方會產生銷項稅額100萬元,計入收入1000萬元;

2、稅率由10%下調為9%

甲方會拿到一張進項稅額為1100/(1+9%)*9%=90.83萬元的專用發票,同時入成本1009.17萬元,比稅率不變的時候多入成本9.17萬元,少抵扣進項稅額9.17萬元;

乙方會產生90.83萬元的銷項稅額,同時計入收入1009.17萬元;

通過上述簡單的計算會發現,甲方進項少了9.17萬元,成本多了9.17萬元,乙方銷項少了9.17萬元,收入多了9.17萬元。那么問題來了,甲方如果想進1000萬元的成本,那么發票金額只需要1090萬元就可以了,也就是只需要付款1090萬元就夠了,而乙方呢,肯定想按1100萬元開票并收款啊

那么,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或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所以,從理論上講,建筑業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并履行納稅義務,也就是說乙方說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適用增值稅率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適用稅率為9%。

但是上述是理論,在實務中,主要看甲乙雙方施工合同的約定:

1、合同總價為不含稅價

很多企業有先見之明,在簽訂合同時加了一條諸如“該合同價款1000萬元為不含增值稅價款,如發生增值稅率變動,應按國家規定開具發票”等約定,這種情況下,合同雙方直接以不含稅價進行結算即可,雙方就不會在增值稅率適用問題不會產生爭議。

2、甲乙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含稅價且對增值稅率未約定,或直接約定增值稅稅率為10%的。這種情況發生較多,往往爭議較大,因為一個工程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產生的影響較大,雙方為了利益,必然產生爭議,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確認2019年4月1日前后的工作量,分別適用10%和9%的稅率開具發票。

在實務中,上述第二種情況最多見,至于合理不合理,要看合同怎么簽訂的。

綜上所述,為什么我說咱們在這討論是紙上談兵,因為乙方在合同關系中往往處于劣勢,試想一下,甲方要求按1090萬元開具發票,乙方不同意,拿了張1100萬元的發票去找甲方付款,甲方會付給他嗎?所以別糾結合理不合理了,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爭議,甲方別“欺人太甚”,乙方呢,讓一點政策紅利出來,合作共贏才是正解!

針對你題目中提到的,建筑業發票降稅1%,合同價甲方也讓降1%,是否合理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明白為什么甲方會要求合同價也降1%。 主要原因還是你作為甲方的上游企業,發票增值稅稅率降低了,甲方簡單地認為自己成本就上升了,因此要求合同價也降1%。但是,建筑業增值稅稅率降低1%,甲方的成本真的會受影響嗎?

2019年4月1日開始,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增值稅稅率降至13%,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增值稅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增值稅稅率不變。

從你的提問我們可以看出,你企業為建筑行業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9%。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你和甲方簽訂的合同報價是否含稅。

假如和甲方簽訂的合同報價不含稅,建筑業增值稅稅率雖然下降了1%,但實際上對于甲方來說沒有什么影響,成本其實是一樣的,甲方要求合同價降1%是不合理的。

如果合同價是含稅價,甲方要求降1%,我們就需要看一下,你企業增值稅下調1%后,甲方的成本是否有增加。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可以進行抵扣,所以,我們可以看稅率調整后,甲方企業的成本是否有變化來判斷甲方提出降低合同價是否合理。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案例來解析:

【案例】

假如甲方是采取一般計稅方法的公司(簡稱甲公司),與你企業簽訂的建筑服務合同110萬元(含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算出甲方接受的建筑服務不含稅價為:

建筑業稅率下調之前:

進項稅額:110/(1+10%)*10%=10萬元

不含稅價:110-10=100萬元

建筑業稅率下調之后:

進項稅額:110/(1+9%)*9%=9.08萬元

不含稅價:110-9.08=100.92萬元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增值稅稅率下調后,甲方的成本增加了9200元,在簽訂的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的是含稅價,甲方要求降低合同價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你們已經簽訂了合同,假如沒有其他價格調整條款的情況下,甲方要求你降低合同價格,從法律上講,你是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原合同履行義務的。

當然, 企業可接受降價其實就是在讓渡自己的稅收紅利,在實際溝通中,建議降價的幅度按照雙方實際協商結果來,不應該單純按照1%降價。

接上面例子,假設不含稅價格100萬元不變,增值稅稅率9%,含稅價格是109萬元。那么對于甲方來說,成本還是100萬元,對于乙方來說,收入還是100萬元,只不過雙方的進銷項從10萬元變成9萬元。是否可以考慮把合同價格改成109萬元?這個還是要根據雙方議價能力不同、需求不同,再根據經營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協商。

雖然建筑業稅率下降了1%,但合同價款是否降低,取決于甲乙雙方的博弈,不管降不降價,市場價格本身存在就是合理的。

但是從稅法角度來分析,稅率下降1%,對建筑節一般納稅人來說是否有利呢?

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建筑業稅率下降1%,不一定得到了實惠。

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的稅率再次下調,其中建筑服務稅率從10%下降至9%,銷售類稅率從16%下降至13%.

表面上看,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稅負下降了一個百分點,但實際上對于建筑企業來說,這次降稅率得不償失。

因為建筑企業的銷項下降1個點,進項卻下降3個點,可抵扣的稅額反倒更少了。

舉例:

采取一般計稅方法的某建筑企業,當期耗費不含稅100萬元用于采購建筑材料、繳納動力燃料費用等,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提供建筑服務取得不含稅收入150萬元。

在2019年4月1日之前:

可抵扣進項稅額=100萬×16%=16萬,應確認銷項稅額=150×10%=15萬;無需繳納增值稅,形成留抵1萬元。

在2019年4月1日稅率下降之后:

可抵扣進項稅額=100萬×13%=13萬,應確認銷項稅額=150×9%=13.5萬;當期應繳納增值稅0.5萬元。

所以,實際上2019年4月份這次降稅率對于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來說,利空大于利好,并沒有得到好處。

對于建設單位來說,建筑企業稅率下降1%,在同樣的價格前提之下,可抵扣進項稅額更少了。

建設單位接受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如果合同報價是一樣的,但是按照新稅率來計算的話,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變少了。

舉例:

建設單位接受乙方提供的100萬元建筑服務,為含稅價。

按照10%的老稅率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100/(1+10%)×10%=9.09萬元;

按照9%的新稅率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100/(1+9%)×9%=8.26萬元。

所以,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降低合同價,也是情有可原的。

建筑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意稅率調整這個因素,在合同中盡量明確合同報價、開票時間、付款時間。

國家在調整稅率的時候,一般會提前通知。

明確合同報價是否包含增值稅。所以建筑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到稅率調整這個重大因素,明確合同報價到底是否包含增值稅。假如報價都是不含稅收入,就不會受到稅率調整的影響。

根據稅法規定適用正確的稅率。建筑企業到底按照哪個稅率開具發票,并不是由合同雙方隨意商量的。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到底是有新稅率還是老稅率。

明確付款時間。建筑施工項目一般時間跨度較長,普遍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根據增值稅有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分期付款的,按付款時間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

所以如果工程期橫跨了稅率調整的時間點,很有可能在同一個工程項目中出現兩種不同稅率的發票。

總結

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2019年4月份的稅率下調并不是一個利好。

因為建筑施工項目的工期普遍較長,很可能會橫跨稅率調整的時間點。所以建筑企業在合同中應當明確合同報價是否包含增值稅發票開具的時間付款時間,這樣有利于在稅率調整的重大政策背景下,盡量減少經濟糾紛,維護自身的權益。

應該是所有稅率都一樣,不用分幾個檔,這樣最合理,也不用分專用票和普通發票,有票就可以抵扣。

這個要求不一定就合理。但是,降稅以后的紅利究竟是如何分配,取決于比較多的因素,包括合同的約定,計價的方式,供需雙方的關系以及行業地位、議價能力等等。

1. 合同約定和計價方式

在不同的定價方式下,減稅的影響會有不同的體現。比如是按照含稅價格來結算還是不含稅價格,合同約定稅率發生改變的情況是如何處理的。合同約定的開票日期和結算時間是什么時候,這些都可以成為跟甲方探討的依據。有可能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并沒有受到稅率改變的影響。

2. 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并不是1%

對于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雖然銷項的稅率從10%變為了9%,但是其受到的影響很可能并不是1%。建筑業的進項比較復雜,有可能是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進一些木材、鋼筋之類的材料,或者是租賃了設備,那么這些項目的稅率都從16%變為了13%,也有可能是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買的磚瓦、泥沙之類的材料,那么仍然是3%的征收率,還有可能是購進的一些服務,比如工程勘探,工程設計等等,這些都是6%的稅率。所以,從進項的情況來看,紛繁復雜,綜合起來,銷項稅率變化了1%,但進項可能變化更大,企業是否實實在在得了這個好處,并應該將其傳導給甲方,值得商榷。

3. 雙方的行業地位和議價的能力

如果合同對于相關的事項并沒有明確地說明,那么需要雙方協商的時候,比較強勢的那一方議價的能力就會更強一些。有時候為了拿到這筆生意,可能也得一再地讓步。所以,為了應對這種突發的狀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還是要謹慎,盡量擬定得全面些。

所以,這個要求不一定就是合理的,但是有時候局限于雙方的行業地位和議價能力,也很無奈。因此,盡量在最初的合同中明確好加價方式和稅率發生變化時的處理方式。

不合理,理由如下:

1、建筑業稅率降1%,表面上看起來稅負降低了,其實不一定。因為鋼材、電纜、油漆等各種常用建筑材料,增值稅率由16%降為13%,降幅更大。

2、建筑業有其特殊性。

(1)人工成本一般占30%左右,這部分是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抵扣的。

(2)商品混凝土、沙石等作為建筑業重要的原材料,只能取得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以,表面上看起來建筑業增值稅率降了1%,其實未必能夠真正得到好處。

3、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是含稅價,除非合同對調價有特別約定,否則,以稅率降低1%為理由,要求建筑企業讓利1%缺乏依據。反過來想,假如稅率上漲了1%,甲方愿意加價嗎?

4、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是不含稅價,雙方直接按不含稅價結算就行了,開票另加稅款,所以也就不存在讓利的問題。

我們一般建議雙方以不含稅價簽訂施工合同,這樣便于雙方的結算,避免因稅率調整對雙方結算造成影響,對甲乙雙方來說也是最公平的。

增值稅計算角度

增值稅稅率降1%,如果甲方要求按不含稅價把合同價降1%是合理的。

具體實務中,從稅率調整之日起,未確認納稅義務部分按新稅率執行,增值稅稅率降低1%,合同未確認納稅義務部分按不含稅降1%,這樣是比較合理的。

比如:合同總金額500萬,增值稅稅率10%,其中:不含增值稅造價=454.55,增值稅454.55×10%=45.45,合同簽訂后增值稅稅率由10%降至9%

稅率下調1%,不含稅價不變的條件下,增值稅=454.55×9%=40.91萬

甲方支付工程款=454.55+40.91=495.46萬即可,即合同總金額由500萬降為495.46萬元

按不含稅價降了1%

只要不含稅價沒有降低,沒有影響乙方利潤,也就是說在1%幅度內甲方要求降低合同價,理論上就是合理的。

法律角度

國家出臺增值稅降低稅率政策,終端產品是否降價要看市場需求彈性系數,但簽訂了合同,合同是受法律保護,因此如果雙方因為稅率變化導致合同價款變化出現糾紛,也就是說,甲方要求合同價因增值稅稅率降低而降低,乙方不同意,那么法律角度要看合同具體條款是如何約定。

如果合同僅僅有合同總金額、稅率條款,而沒有不含增值稅單價及不含稅價款的約定,從此類案件的判決,法院不支持甲方。

如果合同簽訂,有不含增值稅單價及不含增值稅價款等內容的約定條款,甲方要求會獲得支持。

也就是說 不管稅率如何變化 法律角度支持合同約定條款的,只要合同條款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增值稅稅率已幾經調整,現在建筑合同一般都有不含增值稅單價、不含增值稅價款、稅率等的條款約定和說明, 因此按合同約定執行即可,而合同簽訂時 一定要考慮稅率和可能調整的因素,應當把稅率、不含稅單價及稅率可能出現變動等因素約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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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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