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拖欠工程款(禁止拖欠工程款的政策要求)

導讀:
要領四:爭取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這個條款雖然在目前條件下還比較難以爭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爭取到該條款對施工企業墊資款的回收是極其有利的,程序上要求就是對簽約權的行使要有規范化的操作流程,實體上要求就是要對合約條款作綜合評審,防止人人跑經營、個個都簽約,難以保證簽約質量,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怎樣預防工程款拖欠預防拖欠工程款的方式:1、可以要求負有支付工程款的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墊資,作為工程的保障。
如何有效防止業主拖欠工程款
一、嚴把合同關,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條款應盡量細化;
二、學習應用法律規定,以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三、認真做好工程簽證,加強工程索賠;
四、防范不按約定付款及異常收款現象。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怎樣預防工程款拖欠
預防拖欠工程款的方式:
1、可以要求負有支付工程款的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墊資,作為工程的保障;
2、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責任;
3、可以邀請第三人見證或簽訂擔保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預防拖欠工程款十大要領?
下面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關于預防拖欠工程款十大要領,以供參考。
所謂“墊資施工”是指投資者在不給付預付款的情況下,要求施工企業帶資施工到工程一定部位,或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預繳一定數額的工程抵押金(保證金)。墊資的方式包括:帶資施工、形象節點付款、低比例形象進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無論是政府投資的項目、房地產項目、民營投資項目還是基礎設施項目幾乎都涉及這種法律、行政規定和市場交易習慣并不明確的行為。因此,施工企業承接這類工程要承擔風險是非常大的。也因為此,對在目前市場條件下還不可能簡單拒絕“墊資”的施工企業來說,如何防治它的風險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要領一:要充分研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是一種“要約邀請”,其中很多條款將來就是合約條款,涉及到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對工程范圍、有關付款條件等直接與承包人經濟利益密切有關的條款要仔細推敲,投標單位必須會同相關部門在報價、工程質量、項目成本、資金回收等相關方面作可行性分析。如果對招標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投標,很可能就會給墊資施工帶來巨大風險。
要領二:要對建設單位資信特別是首度合作的建設單位進行嚴格的資信調查,包括開發項目真實性和建設單位注冊情況(注冊資金的額度是對外承擔責任能力的基礎)、項目資金的來源以及到位情況、既往經營業績、履約能力以及社會信譽等各方面的調查。
要領三:要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把好簽約質量關。程序上要求就是對簽約權的行使要有規范化的操作流程,實體上要求就是要對合約條款作綜合評審,防止人人跑經營、個個都簽約,難以保證簽約質量,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因此,簽約權的行使必須集中到法人層次,對施工企業授權代理人要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在程序上保證簽約的規范。實體上要做好合約條款的評審工作。根據合同標的和項目風險大小,由施工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對合同條款進行逐條評審,重大項目應由施工企業組成合同評審委員會,針對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要領四:爭取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這個條款雖然在目前條件下還比較難以爭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爭取到該條款對施工企業墊資款的回收是極其有利的。目前河北、北京、深圳等地已經立法或政府規章已經明確該項制度,企業更應積極努力,爭取在合同條款中將這一內容固定下來。
建筑工程合同持續時間長、標的額巨大,而且合同履行過程中干擾事件多,變更簽證頻繁。因此,施工企業必須要加強合同控制和簽證管理工作。充分認識到履約管理是一種涉及到工程進度控制、質量管理、技術管理、材料管理、資金管理、勞務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綜合治理工程。因此筆者認為,履約過程中防止墊資款演變為拖欠款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要領五:實行項目合約經理委派制,將項目合約經理定位在項目副經理的地位,賦予他特定的職責權限,由公司直接領導,不受項目經理的行政干預,讓他們能夠在職責范圍內開展風險防范和預警工作。同時還應實行項目部資金經理委派制,由其及時收取工程款,嚴格分包(勞務)商和材料商應付款項的審查與支付,監控現金流向。
要領六:按照國際慣例深化中間結算,不放松竣工結算。建筑產品的結算周期很長,造價的爭議常導致拖欠款債權不落實,使施工企業訴訟無據。因此,按照國際慣例,加強工程進度款的中間結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強調工程進度款的中間結算,并不意味著可以放松竣工結算。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風險性是很大的,必須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竣工結算。作為施工企業,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憑據,抓緊建設方實物供料的結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對,為竣工結算創造條件;竣工拖欠一旦發生,清理催討要落實責任制,并輔以對責任人考核的獎罰激勵措施。
要領七:房地產預售項目業主如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預測到其未來付款可能有困難的,施工單位應當與其先簽訂成本價回購房合同,后針對購房合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購房不是目的,待建設單位工程款還清后釋放回購房。也采取其他擔保措施,防止業主在施工過程中完全銷售建筑物,使得施工企業無法行使優先受償權。
要領八:對已經發生的拖欠應允許將拖欠款置換業主的生產要素,如業主的產品、機電設備庫存材料、房地產、股票、第三方債務的追索權等。以股抵款、以債抵款、以物抵債等方式進行債務清理。
要領九: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施工企業的法定權利,但適用合同法的該項權利,施工企業必須在履約過程中應該為其真正適用創造充分的條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內向業主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驗收資料;發包人確認后的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結算報告;發包人逾期不結算的,承包人應當向其發出催款函。與發包人協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價或申請法院拍賣,其價款優先受償。
要領十:企業必須牢記:在一般情況下,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的兩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是質量和工期。因此千方百計地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是企業必須做到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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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拖欠工程款
為了防止拖欠工程款,應當嚴把合同關,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條款應盡量細化
在對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款條款進行審核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工程款支付時間應明確
對于預支款,應嚴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規定,開工前七日內支付,否則施工企業有權停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應具體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約定,有關賠償承包人的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應在專有條款中約定。比如說可以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約定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
3、工程結算款支付與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掛鉤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驗收還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驗收并不明確,有時發包方往往聲稱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掃尾工程)未完工,無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結算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怎樣有效防止業主拖欠工程款
防止業主拖欠工程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合同明確支付條款,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2、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正當權益。業主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可以催告其按照約定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協商將工程折價或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何有效防止業主拖欠工程款?
如何有效防止業主拖欠工程款?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目前,業主或發包方以沒有驗收、沒有結算為借口拖延工程款的現象很普遍,對此,最高法院在《施工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中的做出了有利承包商的規定: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未竣工日期。
建筑合同案件中,與時間有關的概念都至關重要,爭議重點往往都會歸結到類似“竣工日期究竟是哪一天”這樣的焦點問題上。建筑合同糾紛的時間概念為何如此關鍵?道理其實很簡單,因為“竣工日期”這個時間點,決定著工期是否被拖延、違約責任由誰承擔、投資商的成本利息、工程款支付時間乃至欠付工程款利息等等一系列關鍵問題,而所有這些問題,最后都要歸結到錢上,都要決定大筆真金白銀的最終歸屬。所以,有人用“時間就是金錢”這句一度家喻戶曉的名言,來形容建筑合同糾紛案的爭議焦點,可謂一語中的。
鑒于竣工日期的重要性,實踐中的建筑合同一般都會在這一點上約定得非常詳細,正規的建設工程合同范本中也都有明確的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作天數的設計。那么,為什么這類糾紛仍然還會頻繁發生呢?道理仍然很簡單,建設工程的履行往往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在這個時間段里,各種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比如工程量增減,不可抗力的發生,發包方延付進度款,承包方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等等,都會影響到工程的實際進展,進而導致約定的竣工日期無法實現,雙方從而發生糾紛。
因此,我們建議,保存好“提交”、“轉移占有”等與之關聯的證據,“提交”的方式,如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確認等等),要查詢回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