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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中的合同范本_招標文件能否作為合同附件

2022.09.13 907人閱讀
導讀:招標(文件)的作用是確定采購產品的生產廠家。最后做什么,做多少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法律依據。有時候,特別是項目數額較大時,招標單位(采購方)委托招標公司招標時,為了少交一部分招標擁金,招標單位不把所有的采購明細都列入招標文件中,這樣標的總額就能降低不少,交付的招標擁金就能下降一些,這種情況時常出現,慣例。

招標文件中很多東西就應該是合同里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如果不一致那合同是不能簽的(除非有正式的修改招標內容的文件)。因為招標書是法律上已生效的文件,不是隨便就可以變更的。投標成功但合同與投標時的一些內容不一致,我認為法律上和事實上都說不通,只能理解為招標是一碼事,合同是另一碼事。

合同必須與標書要求符合,超出標書范圍的可以另簽合同或雙方認可的簽訂補充協議,但這是超出標書內容之外的賬目,可能有關聯但視同兩個事項。

雖然這樣的合同雙方簽字確認,但是一旦出現問題,就很難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若是順利的話可能不影響合同的執行,若有問題的話甲方應該被追責,承擔主要責任,乙方要是拿不出相關證據一樣追責,這都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具體分析結果,還要看啥單位,比如私營企業中就以甲方為準,乙方是被動的。

在現實中,這樣的合同不能單純的說是無效,因為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要求,就應該被執行。

拋磚引玉,僅供參考,希望有專業人士給予解答。

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投標文件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招標文件內容只有寫入合同才能生效。否則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才構成合同。招標文件沒用的。

招投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合同屬于要約,生效文件為要約。

中標才會簽署相關合同,如果認為合同條款和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有權拒絕簽署。如果自愿簽署就受合同條款約束。

“在一個工程建設項目中,如果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約定的內容,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應該以哪個內容為準結算工程款呢? ”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實施,第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即當上述文件內容不一致,且一方當事人請求時,應當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內容為依據結算工程款。

關于您提到的招標文件與合同文件有矛盾時,在回答該問題前,我們必須明白招標文件在法律上的意義。招投標程序就是簽訂合同的過程,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屬于要約,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當中標人接收中標通知書的那一刻,合同就已經成立了,雙方必須按照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內容簽訂合同,不得簽訂與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所以正常情況下,合同是不可以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更不可以與招標文件有矛盾。

但是目前的招投標領域,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情況有很多,出現矛盾也不足為奇,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區分情況予以處理:如果屬于與工程款結算相關的條款,則應以招標文件為準;如果屬于與工程款結算無關的條款,且投標文件也沒有響應,則應以合同為準。

合同違背了招標文件怎么辦?

不存在合同違背招標文件這一說法,招投標的程序基本如下:

第一: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說明招標文件的領取方式。

第二: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存在疑慮可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向全部投標人發出澄清文件。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提交各項投標文件。

第三:評標-確定中標候選人-下發中標通知書。中標人是對招標文件全部內容都做了實質性響應。

第四:合同談判。在此階段,招標人可能會對招標文件內個別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不能是實質性改變招標文件內容或減少中標價),投標人可以做出接受或拒絕。接受后就會落實到合同條款里面或以合同談判會議紀要為附件附在合同里。

所以,最終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同意的,不存在合同違背招標文件這一說法。

不要輕易廢標吧,會容易列入黑名單的

記得好像2000年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合同背離招投文件的問題,有一個專項的法律解釋,主題意思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如果背離招投文件相關規定,應該以招投文件規定為準。所以,在我國法律層面,招投文件法律效力,高于合同約定。

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條件跟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情況,以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為準。

按照招投標后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來確定各自權利義務。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一般是按早的資料及按招標文件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的沖突與處理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和中標人之間往往存在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三份原始文件,此外還可能存在中標合同、備案合同、實際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發生在雙方另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約前合同約定與原始文件之間的沖突,以及合同與合同之間的矛盾,都為履約后的工程價款結算沖突埋下了伏筆。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一)》)僅僅規定了另行簽訂的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時的處理結果(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卻未對合同與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況作出規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簡稱《解釋(二)》)首次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一新規矛指經備案中標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工程價款結算矛盾。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若招標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確以合同優先,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當合同約定與原始文件沖突時,具體應遵循什么樣的解釋順序?

1、招標文件明確以合同為先時,如何結算價款?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這意味著,發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由合同而非招標文件確定。施工合同作為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的書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確實是工程價款結算的重要依據。

然而梳理“招標→投標→定標”的招投標流程,我們不難發現:1)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在評標過程中應按廢標處理;2)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責令改正(《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也就是說,招投標文件是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主要依據,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應與招投標文件相一致。

當前最高法關于“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解釋經歷了一系列發展與變化,但工程價款歷來是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組成之一。早如2013年1月,最高法院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3期)的民事審判信箱問答中認為,如果備案和未備案合同在建設工期、施工質量、計付價款等方面發生變化,當無疑屬實質性內容的變化;后如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的“合同實質性內容”,在另行簽訂的合同中主要指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內容。

這意味著,當合同約定和原始文件價款沖突時,其在本質上其實不屬于中標合同的范疇,不應當作為結算依據。在“經備案中標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前提下,無論合同是用于備案或者實際履行所需,都應以原始文件為先。

2、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與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

先來看法律規定。對于通過招投標流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需遵循《招標投標法》這一特別法以及《合同法》這部一般法。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應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為依據。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根據“招標文件應視為要約邀請,投標文件為要約,中標通知書為承諾”的業界觀點,以及《合同法》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的規定,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首先遵循要約(投標文件)而非要約邀請(招標文件)。

再來看規范性文件?!督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 4.4.2規定: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也就是說,在解釋順序上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合同約定。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在通用合同條款中明確了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最新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沿用了這一順序標準。

綜上所述,各文件的解釋順序應為:1)中標通知書;2)投標文件;3)招標文件;4)合同約定。

總而言之,在合同約定與原始文件沖突的情況下,無論原始文件是否以合同為先、合同是否經過備案,都應遵循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合同約定的先后解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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