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和牽連犯的區別

導讀:
除此之外對于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處刑也不實行數罪并罰1結果加重犯是一行為犯一罪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名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依附關系,其次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問想象競合犯實施了一個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觸犯了數個罪名牽連犯以實施某種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從兩種犯罪形態的定義中可看出想象競合犯實際上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牽連犯則有數個行為如方法行為、結果行為。最后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采用“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想象競合犯除了行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數有數罪特征其中當然包括數個結果這數個結果間較少具有重合性。4結果加重犯本身有獨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內處罰即可刑罰運用上較為簡單想象競合犯則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的輕重按照其中一個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刑罰適用上較為復雜。關于想象競合和牽連犯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想象競合犯
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2牽連犯
1概念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如為招搖撞騙罪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采用破壞的方法盜竊或結果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冊商標同時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2處罰
原則上擇一重罪處罰但刑法分則或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問
想象競合犯實施了一個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觸犯了數個罪名
牽連犯以實施某種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從兩種犯罪形態的定義中可看出想象競合犯實際上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牽連犯則有數個行為如方法行為、結果行為。
最后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采用“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
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于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處刑也不實行數罪并罰
1結果加重犯是一行為犯一罪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名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依附關系。
2結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傷害致死、強奸致死等想象競合則與之相反其一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對象如開一搶打死甲打傷乙。
3結果加重犯是犯一罪發生加重結果其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之間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競合犯除了行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數有數罪特征其中當然包括數個結果這數個結果間較少具有重合性。
4結果加重犯本身有獨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內處罰即可刑罰運用上較為簡單想象競合犯則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的輕重按照其中一個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刑罰適用上較為復雜。
具體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更重要的還是得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一重罪處罰需要依據以下幾個具體問題進行判斷
1、輕罪在“從一重”中的地位。對想象競合犯實行“從一重”處時只是
要按照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并非對行為人所觸犯的其他輕罪置之不理相反審判人員必須在判決書中載明行為人所觸犯的輕罪名。另外若在裁判之前重罪遇有赦免還必須就其他余罪即輕罪處斷。若最重之罪的裁判確定后重罪之刑未執行或尚為執行完畢之前處刑之重罪被赦免或因法律變更而不處罰時應免除刑罰的執行并不再就犯罪行為所觸犯的其他輕罪定罪處刑。
2、附加刑在“從一重”中的適用。“從一重處”被認為是關于主刑的適用原則當一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重罪沒有附加刑或者重罪、輕罪都有附加刑時附加刑應當如何適用?在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們關注的較多并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意見。“肯定說”為孫德耕、梁恒昌等教授所主張。如孫德耕教授認為所謂從一重處斷者以其性質本非一罪而法律規定從數罪中之一重罪處以最重之刑是以如有兩個以上之沒收時仍得予以并科即重罪無可沒收之物而輕罪有可沒收之物仍應以沒收10第337頁。而蔡墩銘教授則持否定的意見他指出既然想象競合犯只選擇一重罪科處不再論以輕罪而從刑是附加于主刑的刑罰輕罪既不科以主刑則從刑既無主刑存在而無所依附所以對于輕罪之從刑似不應予以宣告比較符合法理。
關于附加刑在“從一重”中的具體適用問題在我國刑法理論上探討的并不夠深入但也有不同意見。如有學者認為“如果對較重之罪僅科處某種主刑而較輕之罪根據情況即使存在著適用刑罰即須科處一定的附加刑的可能也不應于較重之罪的主刑并科。因為我們把想象競合犯當作實質一罪處理的適用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重處斷對于較輕之罪已經沒有適用刑罰的余地。”不過也有的學者持相反的意見指出“所觸犯的輕罪中有應予沒收的仍須按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