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想象競合

導讀:
結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傷害致死、在職研究生考試科目強致死等想象競合則與之相反其一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對象如開一搶打死甲打傷乙,(2)結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傷害致死、在職研究生考試科目強致死等想象競合則與之相反其一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對象如開一搶打死甲打傷乙,構成吸收犯的數(shù)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shù)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對于反訴。
結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傷害致死、在職研究生考試科目強致死等想象競合則與之相反其一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對象如開一搶打死甲打傷乙。結果加重犯是犯一罪發(fā)生加重結果其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之間往往具有重合性。結果加重犯本身有獨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內處罰即可刑罰運用上較為簡單想象競合犯則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的輕重按照其中一個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刑罰適用上較為復雜。關于結果加重犯的想象競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果加重犯想象競合是什么意思
(1)結果加重犯是一行為犯一罪。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shù)罪名數(shù)罪名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依附關系。
(2)結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傷害致死、在職研究生考試科目強致死等想象競合則與之相反其一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對象如開一搶打死甲打傷乙。
(3)結果加重犯是犯一罪發(fā)生加重結果其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之間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競合犯除了行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數(shù)有數(shù)罪特征其中當然包括數(shù)個結果這數(shù)個結果間較少具有重合性。
(4)結果加重犯本身有獨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內處罰即可刑罰運用上較為簡單想象競合犯則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的輕重按照其中一個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刑罰適用上較為復雜。
二、結果加重犯想象競合介紹
1、數(shù)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shù)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shù)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shù)行為間關系的含義不同。在職研究生入學考試牽連犯的數(shù)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具體說來牽連關系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系。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系也是一種吸收關系。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shù)行為間的關系是吸收關系這種吸收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不同。牽連犯的數(shù)行為表現(xiàn)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shù)行為表現(xiàn)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shù)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shù)目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shù)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固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shù)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shù)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對于反訴。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固然是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shù)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shù)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復數(shù)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xiàn)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shù)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明顯特征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以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并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