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理論即可解決爭議

導讀:
筆者的基本主張是在行為既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又符合相關財產犯罪的犯罪構成的情況下應作為想象競合犯處理即從一重處罰而盜竊、詐騙、搶奪、搶劫、侵占、故意毀損財物罪等財產犯罪的法定刑通常都高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適用結果往往是以相關財產犯罪定罪量刑而排除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適用,筆者的基本主張是在行為既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又符合相關財產犯罪的犯罪構成的情況下應作為想象競合犯處理即從一重處罰而盜竊、詐騙、搶奪、搶劫、侵占、故意毀損財物罪等財產犯罪的法定刑通常都高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適用結果往往是以相關財產犯罪定罪量刑而排除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適用。
筆者的基本主張是在行為既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又符合相關財產犯罪的犯罪構成的情況下應作為想象競合犯處理即從一重處罰而盜竊、詐騙、搶奪、搶劫、侵占、故意毀損財物罪等財產犯罪的法定刑通常都高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適用結果往往是以相關財產犯罪定罪量刑而排除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適用。若不作為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顯然可能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關于想象競合犯理論即可解決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檢察日報2006年10月12日第3版登載了胡亞金同志撰寫的非法處置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增設犯罪(以下簡稱胡文)的文章。胡文認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已被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為犯罪但由于刑法沒有對非法處置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專門進行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有的作為盜竊罪論處有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也有的僅作治安處罰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此造成處理上的混亂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因此建議在刑法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增加一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筆者認為胡文的觀點至少在以下幾點上值得商榷一是要真有必要規制非法處置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行為的話也只需將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中的司法機關修改為國家機關二是即使是將非法處置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規定為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若一概排除以相關財產犯罪定罪處罰的可能性是否有可能違背刑法第五條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和第四條規定的罪刑平等原則?三是盡管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但如果凡是非法處置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都一律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定罪處罰而排除相關財產犯罪適用的可能性是否也可能會違反罪刑相適應和罪刑平等原則呢?
筆者的基本主張是在行為既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又符合相關財產犯罪的犯罪構成的情況下應作為想象競合犯處理即從一重處罰而盜竊、詐騙、搶奪、搶劫、侵占、故意毀損財物罪等財產犯罪的法定刑通常都高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適用結果往往是以相關財產犯罪定罪量刑而排除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適用。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何以可能同時符合相關財產犯罪的犯罪構成呢?除胡文中提到的刑法第九十一條所規定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這個理由外還有就是司法機關對其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即使從民法上講未必享有所有權相反原物主即使其財產被扣押后其仍享有所有權。但是為適應現代社會保護財產流轉關系的需要財產犯罪的法益已由傳統的保護所有權及其他本權轉向保護財產的平穩占有。財產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局限于從他人占有非法轉移為自己占有的目的還應包括從自己受公法限制的所有非法轉移為不受公法限制的所有的目的。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使是原物主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完全可能構成侵占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或故意毀損財物罪等相關財產犯罪。若不作為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顯然可能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質物的所有人偷回出質物的完全可能構成盜竊罪而原物主偷回已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卻只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顯然違背了罪刑平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