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導讀:
除此根本區別外二者尚存在著其他一些差異首先二者發揮作用的領域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種罪數形態故想象競合犯理論主要是解決犯罪行為觸犯幾個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而法條競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適用問題代表了法條間的關系是在法條之間因有錯綜復雜的重合關系而導致均能對一行為進行評價時如何選擇一個最恰當、最全面的罪名的問題故我國理論界歷來有將其放入犯罪形態研究還是放在刑法各論里研究的爭論,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于表現上有著極大的相似形兩者的行為人都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都觸犯了數個法條且最終都按一罪處罰適用一個法條雖然適用原則各有不同特別是當法條競合犯各罪之間為交叉重合關系時更令人難以理解然而二者畢竟有著根本的區別法條競合犯是指某種行為同時符合數個具有重合關系的犯罪構成的犯罪形態。
致人輕傷的按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7而想象競合犯恰與之相反其行為所觸犯的各構成并無重合關系使得其區別一罪而具有不完整數罪的特征。綜上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是兩類成因、性質均有區別的犯罪形態且適用原則亦各不相同而偏于表面有一定相似之處故理當著意分析以避免實踐中誤認、誤行這也是法學研究嚴謹性的必然要求。關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概念一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
2特征①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數罪并罰。
①相對來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量刑最重盜竊罪次之再次是故意毀壞財物罪。但還要考慮案件事實的差異不能一概而論。
②實施妨害公務行為致人身傷害的問題。致人輕傷的按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③以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說一般情況下是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更重。
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于表現上有著極大的相似形兩者的行為人都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都觸犯了數個法條且最終都按一罪處罰適用一個法條雖然適用原則各有不同特別是當法條競合犯各罪之間為交叉重合關系時更令人難以理解然而二者畢竟有著根本的區別
法條競合犯是指某種行為同時符合數個具有重合關系的犯罪構成的犯罪形態。其特征在于其一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其二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具有重合關系其三由一個犯罪構成可以恰當、全面地評價犯罪行為。7
而想象競合犯恰與之相反其行為所觸犯的各構成并無重合關系使得其區別一罪而具有不完整數罪的特征。想象競合犯的出現是由于行為人的特殊行為而使兩個本來并無重合關系的法條建立起了偶然的關系其出現于法典制定時是難以預見的。
由此可見正如前文所述法條競合犯與想象競合犯的本質區別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犯罪構成是否具有重合關系并因此得以從若干犯罪構成中選擇一個能夠恰當、全面評價犯罪行為的犯罪構成。除此根本區別外二者尚存在著其他一些差異
首先二者發揮作用的領域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種罪數形態故想象競合犯理論主要是解決犯罪行為觸犯幾個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而法條競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適用問題代表了法條間的關系是在法條之間因有錯綜復雜的重合關系而導致均能對一行為進行評價時如何選擇一個最恰當、最全面的罪名的問題故我國理論界歷來有將其放入犯罪形態研究還是放在刑法各論里研究的爭論。
其二想象競合犯如前所述是特殊的數罪而與一罪相區別而法條競合系“同一犯罪行為而觸犯數法律時僅適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為單純之一罪”8故將二者并列于罪數形態進行研究時亦有顯著區別。
其三“想象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9即如前所述此法條之間的聯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時難以預見而法條競合犯的出現從根本上講是取決于某些刑法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具有重合關系的現實狀態的必然結果于法律制定時既可預見通過對法律條文的研究亦不難認識從一定程度上講數法條之間的聯系是必然的與犯罪行為的發生與否無關。
其四從處罰原則上講對想象競合犯采取的是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而對于法條競合犯則根據各法條之間競合關系不同采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全部法優于部分法、復雜法優于簡單法等原則并不一定導致適用重法一句話就是選用最恰當的罪名處斷。我國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似于立法上承認了法條競合犯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但似乎有違法條競合犯擇優適用的原理合理與否有待商榷本文不再贅述。
綜上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是兩類成因、性質均有區別的犯罪形態且適用原則亦各不相同而偏于表面有一定相似之處故理當著意分析以避免實踐中誤認、誤行這也是法學研究嚴謹性的必然要求。
一、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
這是關于想象競合犯的認定區別于實質數罪及牽連犯等犯罪形態的根本點究竟何為“一行為”學界眾說紛紜。有所謂“自然行為說”、“社會行為說”、“犯意行為說”、“法律行為說”等等?;蛞越Y果、或以性質、或以犯意、犯罪構成的個數來區分一罪與數罪雖各具價值但均有失偏頗只有“因果關系說”綜合考慮行為、結果、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這些客觀要素來設定“一行為”的標準合“自然行為說”與“社會行為說”之長較為科學。根據“因果關系說”一行為包括“行為人的一個身體動作造成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即一因一果是一個行為一個身體動作造成數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即一因多果是一個行為數個身體動作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即多因一果也是一個行為”而“數個不同性質的身體動作造成數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即多因多果是數個行為?!毕胂蟾偤戏钢兄灰袨槿藢嵤┝艘粋€危害行為無論其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還是過失亦或故意與過失混合均不影響想象競合犯的成立。
二、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代表的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這是想象競合犯的認定區別于實質一罪的根本特征。
罪名是犯罪的名稱是對犯罪構成的高度概括。關于想象競合犯的認定何謂“數個罪名”如今尚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一行為觸犯數個同種罪名當然是觸犯數罪名是同種數罪。”中國臺灣學者翁國梁也提出“學者有承認異種類之想象競合犯而否認有同種類的想象競合犯之存在者余則以為不然蓋被害法益之個數并不限于同種或異種且刑法55條前段規定系置重于被害法益之個數。一行為而犯數罪名即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并不因被害法益之是否同種而有異故也。”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實踐中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錯誤的。
首先如前所述想象競合犯不是實質數罪原因在于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承認同種罪名是數罪名那么在想象競合犯一行為的前提之下各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實際上均相互重合只是直接客體數量和范圍的增加而這一量上的變化不足以影響罪質可為一罪構成完全概括只用一個罪名就可以完整評價故同種罪名仍為一罪。
其次即使承認同種罪名是數罪名對司法實踐也并無裨益。如行為人故意一槍打死三人對三個故意殺人罪如何從一重?因而承認同種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不但對司法實踐毫無意義反而徒增困擾。
再次承認同種罪名的想象競合犯可能導致重罪輕判造成罪責刑無法達到一致如行為人故意用槍擊傷三人致一人重傷兩人輕傷如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則從一重罪處罰只對重傷他人的結果進行評價而其他兩輕傷結果則忽略不計這顯然造成罪刑嚴重不一致枉縱了犯罪人對受害人也極不公平。而若按一罪處理則可綜合評價將致三人受傷的事實作為情節考慮則可做到罪責刑平衡。
臺灣學者從法益說出發進行了有益的探討立論有據但由于中國大陸刑法理論的基礎是社會危害性理論因而這一理論只能從一個側面給我們一些啟發卻無法應用到中國的刑事司法實踐當中來。
想象競合犯不應包括同種罪名的情況只有當罪名相異犯罪構成性質不同時才存在著競合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三、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系。
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于法條競合犯的根本特征。
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具有重合關系這是法條競合犯的法律形式。重合關系包括包容關系和交叉關系那種不承認交叉關系或不完全承認交叉關系如馬克昌教授在其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一文中指出“一法律條文之一部分為他一法律條文內容之一部分時不是法規競合的提法似有不妥。所謂重合關系應為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均存在包容與交叉關系。
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既適用于范圍較廣的社會關系也適用于范圍較小的社會關系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為既適用于范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范圍較小的主體主觀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過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內容較廣的故意包括內容較單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過失的重合則主要是行為人應當預見的結果范圍之間的包容關系客觀方面的重合表現在行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為的復合性包括行為的單一性或行為的多樣性包括了行為的單純性。
正是由于刑法法條錯綜復雜的規定才使得某些犯罪構成之間存在著相互的重合但另一方面也導致其中必有一個犯罪構成最符合該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能夠完整評價該行為而排斥其他法條的適用因而法條競合犯只是形式上觸犯了數個罪名而其本質上是單純的一罪。其構成由兩個要件即其一犯罪構成的相互重合其二同時觸犯數個具有重合關系的犯罪構成的行為的發生。
而想象競合犯恰與之相反其行為所觸犯的各構成并無重合關系使得其區別于一罪而具有不完整數罪的特征。想象競合犯的出現是由于行為人的特殊行為而使兩個本來并無重合關系的法條建立起了偶然的聯系其出現于法典制定時是難以預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