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概念與類型

導讀:
新中國刑法的起草過程中,也曾對想象競合犯作出過專門規定,如第13稿第71條、第21稿第73條、第22稿第72條均規定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或者犯一罪而犯罪的方法、結果觸犯其他罪名的,應當就最重的一個罪處罰,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一個犯罪,其危害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過侵犯另一客體,而形成的一個危害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一個犯罪,其危害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過侵犯另一客體,而形成的一個危害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一個犯罪,其危害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過侵犯另一客體,而形成的一個危害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想象競合犯進行不同分類。舊中國刑法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刑法中也有想象競合犯的規定。我國1979刑法和現行刑法雖沒有想象競合犯的規定,但是想象競合犯的觀念已經被我國刑事司法實踐普遍接受。因此,想象競合犯至今仍然是一個頗值深入研究的課題。要對想象競合犯作深入研究,首先應當澄清其概念。關于想象競合犯概念與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一個犯罪,其危害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過侵犯另一客體,而形成的一個危害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它可以發生在實行犯之間、實行犯與非實行犯之間,以及非實行犯相互之間。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想象競合犯進行不同分類。
關鍵詞想象競合犯實行犯罪過
想象競合犯(idealkonkurrenz),又稱觀念競合犯、想象數罪、一所為數法等,在傳統刑法理論中是一個重要的罪數論概念。從犯罪競合的角度觀之,它是規定異種罪名的數個刑法規范同時適用于由一個危害行為構成的犯罪事實,發生評價上的交叉,危害行為本身的全部或者部分要素被重復評價,而形成的一種犯罪競合形態。想象競合犯是一種司法中常見的犯罪形態,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對它都有專門的規定。如日本刑法典第54條第1款規定同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或作為犯罪手段或結果的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處。韓國刑法典第40條規定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時,從一重罪處斷。俄羅斯刑法典第17條第2款規定一個行為(不作為)含有本法典兩條或更多條規定的犯罪要件的,亦視為數罪。舊中國刑法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刑法中也有想象競合犯的規定。新中國刑法的起草過程中,也曾對想象競合犯作出過專門規定,如第13稿第71條、第21稿第73條、第22稿第72條均規定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或者犯一罪而犯罪的方法、結果觸犯其他罪名的,應當就最重的一個罪處罰。其中前段規定的就是想象競合犯。我國1979刑法和現行刑法雖沒有想象競合犯的規定,但是想象競合犯的觀念已經被我國刑事司法實踐普遍接受。想象競合犯問題歷來為中外刑法理論所重視,我國早在80年代初便有專門研究這一問題的碩士論文問世。但是,關于想象競合犯的許多問題學界并沒有取得理論上的共識,這直接影響到對這種復雜犯罪形態本質特征、外延范圍、處罰原則的理解和界定,并最終影響對具體案件的定罪與量刑。因此,想象競合犯至今仍然是一個頗值深入研究的課題。
一、想象競合犯概念的反思與重構
我國刑法學把想象競合犯一致界定為行為人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即所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這一定義實際上是關于想象競合犯立法用語的簡單翻版,其含義極為模糊,只是描述了想象競合犯的外觀輪廓,并沒有揭示出它的內在特征,如一行為何以觸犯數個罪名?數罪之間的空間關系如何?等等。這一概念上的模糊直接導致了一些人對想象競合犯罪數本質、處罰原則的認識偏差。要對想象競合犯作深入研究,首先應當澄清其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