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

導讀:
不料一個月后,王某接到通知,告知公司不需要他再繼續上班了。王某不理解,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例中公司在沒有告知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做法是錯誤的。那么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料一個月后,王某接到通知,告知公司不需要他再繼續上班了。王某不理解,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例中公司在沒有告知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做法是錯誤的。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王某大學畢業,應聘一家公司,公司人事部告知王某,先試用三個月,三個月后再簽訂勞動合同,王某欣然同意。不料一個月后,王某接到通知,告知公司不需要他再繼續上班了。王某不理解,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分析:王某與該公司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例中公司在沒有告知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做法是錯誤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另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本案例中公司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也是錯誤的。
王某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