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糾紛

導讀:
專家解答:關于以上案件一、關于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據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你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范疇。那么解除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專家解答:關于以上案件一、關于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據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你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范疇。關于解除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一起解除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糾紛的案件,公司一直不給當事人辦理社會保險。
陶紅(化名)講述了她遭遇的勞動糾紛過程:從07年至今在一家私人企業工作,單位與我簽了一份勞動合同,當時只有一份,簽訂后我自己手上沒有保留合同,另外公司3年來一直沒有給我交保險,經過我的交涉還是沒有得到解決,現在如果我主動辭職,能不能要求公司給我補交保險還有經濟補償及雙倍工資?
專家解答:
關于以上案件一、關于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本法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據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你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范疇。二、關于雙倍工資: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當事人的情況不屬于主張雙倍工資的法定情形。
而社會保險的特征有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3.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5.保險基金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于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范圍限于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從以上可以知道社會保險的繳納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如果當事人要求辭職,可以主張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單位不履行繳納的義務,你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