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不認可

導讀: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對合肥某裝飾公司與范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之后,案件經蜀山區法院移送至廬陽區法院進行審理。原告合肥某裝飾公司認為,仲裁裁決確認范某與其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嚴重違法。經過一系列調查審核,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位于合肥市政務區住宅的室內裝飾工程系由程某個人承接,范某作為該項工程施工人也與程某結算了裝修人工費用。范某主張其與原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未提供充分證據,故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仲裁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對合肥某裝飾公司與范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之后,案件經蜀山區法院移送至廬陽區法院進行審理。原告合肥某裝飾公司認為,仲裁裁決確認范某與其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嚴重違法。經過一系列調查審核,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位于合肥市政務區住宅的室內裝飾工程系由程某個人承接,范某作為該項工程施工人也與程某結算了裝修人工費用。范某主張其與原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未提供充分證據,故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仲裁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對合肥某裝飾公司與范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008年5月8日,徐某與程某簽訂一份《住宅裝飾合同書》約定,徐某將其位于合肥市政務區住宅的室內裝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給程某承做。范某等人由程某安排具體從事該裝飾工程的裝修工作。2008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范某在該室從事裝修工程工作時,被磨光機鋸芯片割傷右前臂,住院治療15天。此后范某于2008年10月20日就裝修人工費用與程某進行了結算。2009年4月,范某向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仲裁裁決其與某裝飾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9年6月25日,該仲裁委作出合勞仲裁字[2009]183號仲裁裁決,確認范某與合肥某裝飾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合肥某裝飾公司對此裁決不服,于2009年7月9日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其與范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之后,案件經蜀山區法院移送至廬陽區法院進行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此雙方各執一詞。原告合肥某裝飾公司認為,仲裁裁決確認范某與其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嚴重違法。住宅裝修的施工方是程某,與裝飾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被告范某不可能由原告委派,二者之間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范某是在從事一幢住宅的裝修工程中受傷的,因這一事實而確認與裝飾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必須具備兩個基本事實為前提:裝飾公司與該住宅的業主存在裝修合同關系,范某確系由裝飾公司委派從事該工程作業。實際情況是,范某是在徐某的住宅裝修工程中受傷的,按《住宅裝修合同書》的約定,委托方是業主徐某,工程施工方是程某,應認定程某與范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或裝修合作關系。仲裁是被告范某提起的勞動關系確認爭議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負有舉證責任,被告范某對其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對此范某辯稱,仲裁裁決適用法律和程序都是正確的。范某有原告裝飾公司的工作服。臨時準入證上明確寫有“合肥某裝飾公司”字樣,且有物業公司蓋章,能夠體現物業公司真實意思的表達;裝飾圖紙有合肥某裝飾公司的字樣,都是原告設計的,可以證明是原告的,同時證明是有勞動關系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程某是一家人;其另存有手機短信是原告的員工趙某發給范某,要求范某做裝飾板;范某治療時,趙某和程某為范某付醫療費;范某某在醫院復查,薛某在場,薛某也是原告的員工。上述證據,范某與原告具有事實勞動關系。根據證據規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表等應由用人單位保存的資料的,可以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page]
本案審理過程中,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時難以認定。為慎重起見,承辦法官前往市工商局調取原告的企業登記信息,確定原告和施工人程某沒有關系,又前往政務區向業主徐某核實本案中存在的問題。經過一系列調查審核,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位于合肥市政務區住宅的室內裝飾工程系由程某個人承接,范某作為該項工程施工人也與程某結算了裝修人工費用。范某主張其與原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未提供充分證據,故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此,廬陽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合肥某裝飾公司與范某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