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導讀: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事實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其中,勞動者只要拿出三或四當中的任一種資料,就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那么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事實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其中,勞動者只要拿出三或四當中的任一種資料,就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關于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種勞動爭議通常由勞動者提起。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事實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
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
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
引發事實勞動關系方面的勞動爭議,主要證據有六種: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二是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紀錄;三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四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五是考勤記錄;六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勞動者只要拿出三或四當中的任一種資料,就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楊建燎:高級經濟師,廣州勞動保障局原法規處長,廣東白云學院特聘教授、嶺南國際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