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認定

導讀:
案 由:關于確認事實勞動關系一案申 訴 人:劉紅萍(化名),女,漢族,38歲,衡山縣人被 訴 方:衡山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衡山縣某公司經理申訴人自訴稱:2006年4月17日,我應衡山縣某公司聘請,為其洗泥池上挑河沙。我為被訴方提供勞務,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請勞動仲裁機構依法裁決我與衡山縣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訴方對上述證據事實未提異議。被訴方衡山縣某公司否認與申訴人存在勞動關系,既不提供其與趙XX的承包合同,又不提供趙XX的施工資質證明,故申訴人提出與被訴方存在勞動關系應予支持。那么未簽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 由:關于確認事實勞動關系一案申 訴 人:劉紅萍(化名),女,漢族,38歲,衡山縣人被 訴 方:衡山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衡山縣某公司經理申訴人自訴稱:2006年4月17日,我應衡山縣某公司聘請,為其洗泥池上挑河沙。我為被訴方提供勞務,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請勞動仲裁機構依法裁決我與衡山縣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訴方對上述證據事實未提異議。被訴方衡山縣某公司否認與申訴人存在勞動關系,既不提供其與趙XX的承包合同,又不提供趙XX的施工資質證明,故申訴人提出與被訴方存在勞動關系應予支持。關于未簽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 由:關于確認事實勞動關系一案
申 訴 人:劉紅萍(化名),女,漢族,38歲,衡山縣人
被 訴 方:衡山縣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衡山縣某公司經理
申訴人自訴稱:2006年4月17日,我應衡山縣某公司聘請,為其洗泥池上挑河沙。上午9時許,在挑運河沙上洗泥池時,因肩上箢箕一頭鐵絲斷裂,致使肩上擔子失去平衡,從3米高的墻上跌落地面,造成頸椎骨折。我為被訴方提供勞務,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請勞動仲裁機構依法裁決我與衡山縣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訴方答辯稱:劉紅萍(化名)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理由:一是申訴人不是我們公司聘請來做工的,是由趙XX請來的;二是劉紅萍(化名)受傷后,我公司出于人道主義,迅速將其送到醫院進行治療,并支付了3萬多元的醫療費,是盡我們的愛心,不能說明我公司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三是申訴人的工資由趙XX支付,我們不直接支付申訴人工資,申訴人與我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請仲裁庭駁回其申訴請求。
2006年8月10日,衡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6條之規定,組成仲裁庭審理查明:
2006年4月16日,申訴人劉紅萍(化名)應趙XX聘請,為衡山縣某公司做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口頭約定,每工作一天,發給40元工資,免費提供早、中、晚餐。2006年4月17日,申訴人在被訴方李XX家中吃完早餐(還發了一包紅杉樹牌煙),上工地做事。當日上午九時許,申訴人挑沙子上洗泥池墻時,因箢箕鐵絲系斷裂,申訴人從墻上跌落地面。當即被送至衡陽市附三醫院救治,后轉衡陽市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申訴人提供下列證據:證據一、二是:孫XX、聶XX的證明材料,證明申訴人2006年4月17日上午9時許,在衡山縣某公司擔沙上洗泥池墻時,從墻上跌落地面的事實;證據三是:2006年5月13日,南華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申訴人頸椎骨折,行頸部固定術,住院27天;證據四是:衡山縣某公司《營業執照》,證明被訴方是2006年5月25日正式登記營業執照;證據五是:申訴人提供9張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藥費發票,共計44362元(其中被訴方已支付約 3.3萬元);證據六是:2006年7月16日,南華大學附屬醫院《放射科X照片報告》,證明申訴人傷未痊愈,需做第二次手術。被訴方對上述證據事實未提異議。被訴方提出一份證據,證明申訴人是趙XX聘請,不是被訴方直接聘用。
仲裁庭認為:申訴人劉紅萍(化名)與被訴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申訴人雖受趙XX聘請,為被訴方提供勞動,是雙方不爭的事實。被訴方衡山縣某公司否認與申訴人存在勞動關系,既不提供其與趙XX的承包合同,又不提供趙XX的施工資質證明,故申訴人提出與被訴方存在勞動關系應予支持。申訴人提出,被訴方屬非法用工單位,應按非法用工單位承擔工傷責任,考慮到被訴方是新辦企業,且處于籌建階段,后辦理《營業執照》符合國家工商登記規定,故申訴人提出按非法用工單位處理該次工傷事故的請求,本庭不予支持。
仲裁裁決:衡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湖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41條規定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5)12號文件]二條五項、湖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在工傷認定機關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案件能否受理的緊急請示的復函》[湘勞社函(2004)323號]之規定,作出如下裁決:
一、申訴人與被訴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如不服本裁決,可在收到本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衡山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員:陳慶祝
仲 裁 員:范 文
仲 裁 員:趙樹全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谷湘平(整理、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