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詳解

導讀:
)(四)其他不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其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里規定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勞動者工傷認定意義重大。那么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詳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四)其他不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其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里規定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勞動者工傷認定意義重大。關于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詳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勞動者的勞動(勞務)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無效那樣以雙方返還、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來處理,否則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適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論來處理當前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因必備條款欠缺導致合同無效,或以其他名義簽訂的合同涉及勞動權利與義務內容的,應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構成要件(比如: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主體是否適格等)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一)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系的;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報酬進行了口頭約定,并提供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默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
(五)試用期間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既不解聘,又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
延伸閱讀:
不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
(一)用工事實存在,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但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這里所說的合法用工主體資格是指經過合法登記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合法用工主體資格。)
(二)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主要是在與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系要求用工主體必須是經過合法登記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而雇傭關系的用工主體主要指個人或者家庭用工。)
(四)其他不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
要認定工傷,前提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建立表現為兩種形式:
其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里規定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勞動者工傷認定意義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