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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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如何支付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一般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職工加班加點后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二、單位不付加班費該怎么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