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現在即將到期時說要延長試用期,我不同意。3月9日當天入職做到6月9號(包括9號),3800一個月,合同是7.5小時制工作5.5天,實際工作是周一到周五朝九晚六,周六朝十晚五,每天中午休息1.5小時。期間清明節僅放了當天假、勞動節24號調休,但只放了兩天(包括星期天),均沒有支付加班費。3月份給的工資是2820,四月份的是3800,五月請了兩天假,現在要離職,老板說給我4527,這個對嗎,我可以申請仲裁嗎?明天就要簽了,很急



大律云律師團精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可以申請仲裁,但你要準備相關的加班證據等
620 人贊同
603 人不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