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的計算及其相關福利

導讀:
”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面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計發。那么工齡的計算及其相關福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面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計發。關于工齡的計算及其相關福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齡的計算
據1953年頒布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有關定義:“一般工齡”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而我們平時所在地說的“總的工齡”也可稱為累計工作年限。而且本企業工作年限,則指工人或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
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只須掌握如下要點即可:
1、企業經轉讓、改組成合并,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的,其在轉達讓、改組合并前后的本企業界工齡 ;
2、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3、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作為本企業連續工齡計算;
4、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作為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工齡仍應合并計算;
5、職工留職停薪期間、留用察看期間,應計入本企業工齡。
二、工齡同各種福利關系
(一)職工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滬府辦發(92)15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齡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滿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例規格化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位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行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三)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面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計發。”
(四)探親假
1.國發(1981)36號文對職工探親假期做出如下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對于歸僑或僑眷職工,(82)僑政會字第011號文件規定:
(1)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給予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予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給予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文件的規定給假。
(3)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4)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地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地探親,按上述規格辦理。
3.對于臺胞職工,勞人險(1983)年16號文規定:
(1)臺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臺胞職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
(3)已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4)臺胞職工回大陸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地探親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地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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