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導讀:
專家律師解析《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頒布并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5-1 =1.50天,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1*100*300%=300元。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那么詳解《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專家律師解析《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頒布并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5-1 =1.50天,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1*100*300%=300元。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于詳解《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專家律師解析《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頒布并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5-1 =1.50天,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1*100*300%=300元。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解析八 用人單位的制度高于國家法定標準的,按制度執行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例如:用人單位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多于法定標準天數,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天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同樣應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即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天數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天數,向職工支付日工資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析九 勞務派遣職工享受年休假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本辦法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按法律規定安排派遣職工享受年休假,如不安排,且該派遣職工無工作期間小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按本辦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析十 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要賠6倍工資,并由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任用人單位賠付職工6倍日工資,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據此規定,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賠償責任,以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