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企業規避職工帶薪年休假侵權伎倆

導讀:
法官最終認定張先生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0年,應享受10天年假。訴訟中,公司認為李女士不存在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因此不應享受帶薪年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那么常見企業規避職工帶薪年休假侵權伎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官最終認定張先生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0年,應享受10天年假。訴訟中,公司認為李女士不存在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因此不應享受帶薪年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關于常見企業規避職工帶薪年休假侵權伎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伎倆:僅計算在職年限
因為2011年沒休10天的帶薪年假,張先生起訴要求單位發放未休年假的工資,并提交了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工齡證明》。而單位則認為張先生入職時間未滿10年。法官最終認定張先生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0年,應享受10天年假。
提示:勞動者的年休假天數不僅與在職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也與入職前的累計工作年限有關,因此勞動者應當在入職時向用人單位明確已有工作年限及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
伎倆:以待崗用工規避
李女士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總有幾個月待崗休假的時間,因此每次勞動合同只簽訂幾個月。訴訟中,公司認為李女士不存在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因此不應享受帶薪年假。李女士則表示,自己實際工作連續滿三年不存在間斷。
提示:應區分待崗與休假,帶薪年休假期間勞動者享受正常工資收入,而待崗期間勞動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費,以待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張不能成立。
伎倆:以旅游福利混淆
在殷女士同單位的勞動爭議中,單位稱,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間安排殷女士外出旅游,因此當年應當視為享受了帶薪年假。
提示: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數的規定,應當提前向勞動者告知公示,否則不能以旅游福利待遇作為反駁勞動者年休假權利的抗辯主張。
知識拓展:
員工年休假三誤區
誤區一:換單位員工年休假天數按在新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重新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誤區二:員工未在當年提出休年假書面申請視為自行放棄年假[page]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誤區三: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