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開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

導讀:
張某與計算機銷售公司簽訂為期2年勞動合同時,另行簽訂了保密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期內不得有直接或間接的同業行為,否則應支付違約金。銷售公司發現后,于2002年12月初對張某作出了除名決定。張某應當履行保密協議的約定,因此不論張某是否真正設立了公司,他申辦公司的行為本身已違反了雙方保密協議的約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仲裁委員會在對雙方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作出裁決:撤銷公司的除名決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不予支持張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另張某須按雙方保密合同的約定支付公司違約金。那么自己開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與計算機銷售公司簽訂為期2年勞動合同時,另行簽訂了保密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期內不得有直接或間接的同業行為,否則應支付違約金。銷售公司發現后,于2002年12月初對張某作出了除名決定。張某應當履行保密協議的約定,因此不論張某是否真正設立了公司,他申辦公司的行為本身已違反了雙方保密協議的約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仲裁委員會在對雙方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作出裁決:撤銷公司的除名決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不予支持張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另張某須按雙方保密合同的約定支付公司違約金。關于自己開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與計算機銷售公司簽訂為期2年勞動合同時,另行簽訂了保密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期內不得有直接或間接的同業行為,否則應支付違約金。在合同期內,張某于2002年11月16日領取了申辦企業所需的公司名稱查詢申請表,擬與案外人李某成立公司,并向工商局預先核準了企業名稱。銷售公司發現后,于2002年12月初對張某作出了除名決定。
張某應當履行保密協議的約定,因此不論張某是否真正設立了公司,他申辦公司的行為本身已違反了雙方保密協議的約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時,張某與公司保密協議是在2001年簽訂的,按照2002年5月1日之前適用的《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因該《規定》并未對設定違約金的行為作普遍禁止和特殊許可,因此該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很多,有開除、除名、辭退,還有員工辭職等。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除名是企業對曠工職工的一種處置方式,具有特定涵義和特定適用條件,即其僅適用于連續曠工且達到一定程度的職工。從本案的情況看,張某私自在外設立公司,其行為并不屬于除名的適用范圍,因此公司作除名處理顯然不當,但張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以勞動者嚴重過失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在對雙方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作出裁決:撤銷公司的除名決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不予支持張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另張某須按雙方保密合同的約定支付公司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