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甘肅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見

導讀:
希望各地、各部門按照省政府辦公廳[1996]46號《通知》的要求,積極推動建立我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特別是抓好大中型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關于建立甘肅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見 一、 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 1. 法律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五條關于“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那么關于建立甘肅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希望各地、各部門按照省政府辦公廳[1996]46號《通知》的要求,積極推動建立我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特別是抓好大中型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關于建立甘肅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見 一、 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 1. 法律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五條關于“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關于關于建立甘肅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甘肅省勞動廳 甘勞發[1996]247號
各地、市、州勞動(勞動人事)處(局),省級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1996]4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加快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的步伐,盡快完善我省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464號)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省實際,我們提出了《關于建立甘肅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希望各地、各部門按照省政府辦公廳[1996]46號《通知》的要求,積極推動建立我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特別是抓好大中型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門和大中型企業結合自身實際,盡快制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計劃和方案,并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備案。已經建立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加以完善和規范。
關于建立甘肅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見 一、 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
1. 法律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五條關于“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關于“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第保險。"的規定,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第464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建立我省城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見。
2. 基本原則: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個人建立儲蓄和省上政策指導下,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原則上由各地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二、實施范圍和基本條件
3.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城鎮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國有民營企業、租賃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軍隊在甘企業,港澳臺及外商投資企業限于中方職工。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各類城鎮從業人員。
4. 大型企業可在國家和省上統一政策指導下單獨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中小企業可聯合建立管理事會,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有條件的行業,可以實行全行業統一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5. 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是:(1)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并按時足額地繳納養老保險費;(2)生產經營狀況比較穩定;(3)民主管理基礎較好。
三、決策程序和組織管理
6.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應由企業與本企業職工(工會組織可作為職工代表)根據國家政策,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建立。
7. 企業或者工會可以先提出實行補充養養老保險的方案。方案中應包括補充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供款水平、繳費周期、享受條件、支付辦法、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以及違反協議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方案經雙方協商后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可以通過簽訂集體合同的方式確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協商確定補充養老保險方案。
8. 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應建立由職工代表(一般為工會代表)和企業管理者代表(一般為勞資部門管理人員)所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會。基金管理理事會主要負責監督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實施情況,依據實施情況對方案的修改調整提出建議,委托經辦機構,審核享受資格等。
四、資金來源
9.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需資金,主要由企業負擔;也可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但個人繳費部分不得超過供款總額的50%。
10. 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企業供款可將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5%的部分計入企業相關成本費用,其余部分在企業應付工資中列支;也可以將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中超過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作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供款。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個人繳費,從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或絕對額繳納。
企業可以采取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掛鉤的辦法。
五、記帳方式和待遇計發辦法
11.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般采用個人帳戶方式。即職工在本企業工作滿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后,應作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對象;無論是企業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還是職工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一律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12. 職工退休后的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按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儲存額的多少計發。
13. 在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已經離休的人員,是否給予追加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以及基金模式,給付標準和待遇計發辦法,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規定。
六、供款方式和供款水平
14.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企業供款水平,可以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經濟效益好時,可以多補充,經濟效益不好時,可以少補充或暫停補充;企業可按照職工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和本企業的工齡長短、貢獻大小、表現好壞等情況將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的供款水平劃分不同檔次,并適當接開差距;對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有特殊重大貢獻的人員以及有毒、有害特殊工種人員,可以規定較高的供款水平,考慮到歷史原因,還可以規定依據職工距離退休年限的長短,確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15. 企業為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職工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入,在試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絕對額計入。
七、享受條件和待遇結付
16. 職工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有權從自已的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余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憑有效證件,到經辦機構領取。
17. 職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難時,經本人申請,經辦機構核實,可以從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補充養老金的一部分。 [page]
18. 職工在嚴重違法、違紀、自動離職等情況下,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規定。
八、委托程序和管理職責
19. 企業委托社會保險機構經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委托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企業應向委托方提供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副本。
20.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推動,統一指導和監督檢查,但不能直接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
九、投資運營
21.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可以用于投資運營,努力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基金增值部分,原則上歸職工個人所有,并根據個人帳戶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計入利息。
22. 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機構,應與委托方(企業單位)的基金管理理事會共同商定基金投資方向和投資運營方案,但社會保險機構應在確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資運營。雙方也可商定投資回報率,由社會保險機構自行決定投資運營。
十、基金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