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實施前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暫行計發辦法的通知

導讀:
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實施前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暫行計發辦法 根據《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市社保局直屬保險處于每月5日前將基本養老金統一劃入退休人員個人儲蓄存折帳戶。六、從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正式實施之月止,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養老待遇仍按原基本工資的100%計發。那么關于印發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實施前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暫行計發辦法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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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暫行計發辦法的通知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有關單位:
《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實施前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暫行計發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實施前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暫行計發辦法 根據《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96〕123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的機關事業單位是: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并列入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的參保單位。
二、《暫行規定》實施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專業技術人員,符合國家和本省、市離退休政策規定的,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由用人單位分別報送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審批辦理離休、退休(職)手續,并按原辦法計算離休、退休(職)費總額(含物價補貼、住房補貼,下同)。
三、用人單位憑下列材料到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直屬保險處或各區分局直屬保險科,按《暫行規定》第二十、二十一條核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一)《干部離退休(職)審批表》,《干部離退休(職)通知書》;
(二)《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手冊》;
(三)財政或用人單位為離退休(職)人員補繳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共47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清單(即由市社保局直屬保險處或分局直屬保險科開具的收繳憑證);
(四)離退休(職)人員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儲蓄存折;
(五)因傷病申請提前退休或退職的人員,還須報送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的《深圳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四、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符合國家和本省、市退休政策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帶本人檔案、《工人退休審批表》和本辦法第三條(二)至(五)項材料,分別報市社保局直屬保險處或分局直屬保險科審批,辦理《工人退休證》和《工人退休通知書》,并先按原辦法計算工人退休費總額,再按《暫行規定》第二十、二十一條核發其基本養老保險金。
五、從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正式實施之月止,退休(職)人員的退休(職)費,分兩部分計發: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在財政或用人單位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含補繳基金)按時足額劃撥到市社保局直屬保險處基金收繳帳戶的前提下,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支付。市社保局直屬保險處于每月5日前將基本養老金統一劃入退休人員個人儲蓄存折帳戶。各區財政局和社保分局直屬保險科相應照此辦理。
(二)按原辦法計算的退休費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兩者之間的差額部分:由原經費渠道解決。具體操作辦法是:由市社保局直屬保險處或分局直屬保險科向單位出具《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補差憑證》,分別從原經費渠道予以補齊。即:退休人員原屬財政全額、差額撥款單位的,分別由市、區財政渠道發放;退休人員原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單位研究處理。
六、從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正式實施之月止,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養老待遇仍按原基本工資的100%計發。在財政或用人單位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含補繳基金)按時足額劃撥到基金收繳收戶的前提下,其養老待遇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支付。由市社保局直屬保險處或分局直屬保險科于每月5日前統一劃入其個人儲蓄存折帳戶。
七、按市委《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深發〔1996〕25號)規定,落實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經費供給渠道,即:在這次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期間或之前辦理離退休人員,其所在的事業單位無論機構編制、經費渠道及性質如何調整,其經費供給渠道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