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確定和基礎



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部署,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時,對65歲及以上參保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從2020年1月1日起,對已年滿65歲不滿70周歲、滿70歲不滿75周歲、滿75周歲及以上的市區參保老年居民,每月在基礎養老金標準基礎上分別加發10元、15元、20元。加發部分不納入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計發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