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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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職工個人月補充養老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月平均補充養老保險費的500%。關于深圳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補充保險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法定基本保險的一種必要補充。為了深化我市養老保險改革,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根據《勞動法》、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政府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高職工退休后的養老待遇,以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促進企業發展。?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是為了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同時,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多提補充養老保險費,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兩者互為因果,相得益彰。但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要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二)效率原則。這一原則主要表現為:第一,各個企業的補充保險因經濟效益不同而有所區別。企業經濟效益好的,可以多補充;經濟效益不好的,可以少補充或不補充。第二,各個職工的補充保險因勞動貢獻不同而有所區別。對于貢獻較大的職工,企業可以提高其補充保險比例。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的高低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個人的勞動貢獻直接掛鉤,能夠促使職工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調動勞動積極性。
(三)政府指導與企業自主相結合原則。這一原則主要表現為:第一,政府要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宏觀指導,制定法規和規章,規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行為。第二,企業可以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主制定具體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第三,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方案須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要求企業修改。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范圍和條件
1、凡深圳市注冊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個有深圳戶籍、藍印戶口的職工,均屬于本方案的實施范圍。
2、用人單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是:經濟效益較好,上年度經營無虧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比例及資金來源
1、用人單位應根據經濟效益情況決定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繳納比例一般在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
2、用人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從經營成本中列支;超過部分從用人單位的公益金(或獎勵、福利基金)中列支。
3、根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用人單位或以按照職工的勞動貢獻、工作年限等,自主決定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分配辦法。勞動貢獻大,工作年限長的職工,可以適當提高其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但職工個人月補充養老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月平均補充養老保險費的500%。
4、為了與國家、省、市的有關現行政策相銜接,對國家、省、市規定應提高退休待遇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適當提高其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三)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與勞動用工合同制度相結合。職工每屆勞動合同期滿,該屆合同期間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勞動合同期未滿擅自離開用人單位的,或因違法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扣回該屆合同期間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3、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本息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退休后可以按有關規定支取。
4、職工調動工作時,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原單位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新單位補充保險經辦機構;因用人單位關、停、并、轉和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或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未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可暫由原經辦機構管理,待具備條件時再予轉移;職工出境定居時,其個人帳戶可發給本人。
5、職工退休前死亡或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余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四)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
1、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職工,由于沒有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因此,實行“老人老辦法”,按下列辦法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1)建立退休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共濟基金的總額按下列標準籌集:
1996年12月全市退休金總額×10%×96個月
共濟基金由市財政和社保局各負擔1/2,市財政將資金分期撥付給社保局,由社保局負責管理。
(2)社保局從共濟基金中按月向退休職工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發放標準為:
1996年12月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房補)×10%
(3)經濟效益好的企業還可以向退休職工發放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
2、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新人新辦法”,自1997年1月開始,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支職個人帳戶的儲存資金。
3、1997年1月1日以后,20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中人中辦法”,按下列辦法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1)該部分職工在職期間,按“新人”辦法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記入個人帳戶,退休后可以支取。
(2)該部分職工退休后,還按“老人”辦法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金,其領取標準為:
本人退休當月月基本養老金(不含房補)×10%×(1-遞減比例)
?凝減比例以1997年1月為準,每推后一個月退休者,遞減1/60的補充養老金。
(3)該部分職工按“老人”辦法計發的補充養老金,社保局和退休職工所在企業各負擔1/2。社保局負擔部分由社保局按月發放;企業負擔部分由企業按月發放,資金在生產成本中列支,稅前提取。
(五)經辦機構
1、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選擇金融機構經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委托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資金收益率及違約責任等。
2、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資產經營公司,經市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也可以自行經辦補充養老保險,但必須建立專門的經辦機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必須與企業的其他資金分開管理。[page]
(六)監督管理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政府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報市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實施。
2、用人單位應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由企業經營者代表、工會負責人、職工代表組成,主要負責監督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實施情況,對方案的修改調整提出建議,委托經辦機構等。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4、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及經辦機構接受職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市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用人單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每年定期將基金情況向職工公布。
5、市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統一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抓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一)1997年度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階段,選擇部分企業重點是大中型國有企業開展試點工作。通過試點,總結經驗,1998年全面推廣。
(二)根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圳市1997年經濟體制改革年度計劃》(深發〔1997〕3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和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
(三)在試點階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須向市體改辦、社保局申請列入試點,并根據本方案制定企業具體的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經市體改辦、社保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四)本方案中有關“老人”的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及“中人”按“老人”辦法享受的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全市所有企業均自1997年1月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