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為勞動模范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

導讀: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模范,企業還應為其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應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三)勞動模范在職時遇到特殊重大困難時,經申請核實,可從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部分費用。那么關于為勞動模范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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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為勞動模范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
哈勞險字[1997]7號
各區、縣(市)勞動局,市直各委、辦、局(總公司),各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
根據《哈爾濱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規定》(哈政發法字[1996]12號文件規定,現就為勞動模范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職的市勞動模范、特等勞動勞動模范所在企業每月除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還要為勞動模范按規定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企業應攜帶經市總工會審核同意的有關材料,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填寫有關報表,為市勞動模范、特等勞動模范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三、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一)獲1屆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每月50元;
(二)獲2屆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每月60元;
(三)獲3屆和3屆以上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每月70元;
(四)獲市特等勞動模范稱號的,每月80元。
四、補充養老保險繳費采用現金或轉帳方式。繳費時間從1997年1月1日起。各企業在辦理繳費手續時,將1997年1月1日至發文之月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哈政發法[1996]12號文件規定標準一次補齊。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模范,企業還應為其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應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五、勞動模范退休、死亡或遇特殊重大困難,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作如下處理:
(一)勞動模范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有權從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補充養老保險金。
(二)市勞動模范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儲額或余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則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三)勞動模范在職時遇到特殊重大困難時,經申請核實,可從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部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