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導讀:
民政部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六、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那么《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政部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六、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關于《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政部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四、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六、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