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

導讀:
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須有不屬于不可抗力又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1、如果情勢的變更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則發生表明該當事人具有過錯,自應遭受其損失,沒有特殊保護的必要,其不得主張情勢變更。該方當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因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須有不屬于不可抗力又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1、如果情勢的變更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則發生表明該當事人具有過錯,自應遭受其損失,沒有特殊保護的必要,其不得主張情勢變更。該方當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因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須有不屬于不可抗力又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
“情勢”即作為合同基礎或者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情勢變更”即合同基礎或環境在客觀上的異常變動,對此,應作如下理解:
1、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或者難以履行的,用不著適用情勢變更制度,債務人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條全部或者部分免除違約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合同,一方給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原因在于,合同是當事人進行未來計劃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正常的商業風險予以分配。正常的商業風險應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
3、合同賴以訂立的客觀情勢之變動須達到異常的程度。
可分為兩類:
(1)等價關系的嚴重破壞。普通的貨幣貶值、原材料價格的一般波動、一般是從供求變化都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因而不屬于情勢變更。
(2)能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勢變動,如政府經濟正常變動,提供勞務合同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
1、如果情勢的變更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則發生表明該當事人具有過錯,自應遭受其損失,沒有特殊保護的必要,其不得主張情勢變更。該方當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一方延遲履行期間發生情勢變更的,遲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勢變更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