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合同履行中情勢變更原則(實例案例評析)

導讀:
在處理本案時必須引入現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則之一的誠信原則,而情勢變更原則則是該原則在合同法領域最具智慧的體現。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為該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發生了非當初所能預料的并且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變化,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以致合同難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則顯失公平,此時對雙方當事人就實體部分的爭議應作出解除或變更的裁判。條件有以下幾點:第一,須有對合同起決定影響的情勢變更;第二,情勢變更須使合同不能或難以履行;第三,情勢變更須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第四,維持原合同效力則顯失公平。那么淺析合同履行中情勢變更原則(實例案例評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處理本案時必須引入現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則之一的誠信原則,而情勢變更原則則是該原則在合同法領域最具智慧的體現。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為該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發生了非當初所能預料的并且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變化,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以致合同難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則顯失公平,此時對雙方當事人就實體部分的爭議應作出解除或變更的裁判。條件有以下幾點:第一,須有對合同起決定影響的情勢變更;第二,情勢變更須使合同不能或難以履行;第三,情勢變更須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第四,維持原合同效力則顯失公平。關于淺析合同履行中情勢變更原則(實例案例評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1 9 9 5 年4 月,A 公司與B 公司簽訂了一份Z 合金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A 公司向B 公司提供Z 合金20 0 噸,單價為每噸3 0 0 0 元(此為4 月份的價格),并約定A 公司在1 9 9 5 年8 月底之前交貨,B 公司應在收到貨物后1 0 天內支付價款6 0 萬元。1 9 9 5年8 月,Z 合金因市場因素價格上漲至每噸5 0 0 0 元,于是A 公司提議修改合同將Z 合金的單價提高到每噸5 0 0 0 元,B 公司拒絕,雙方協商未果。B 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按原約定履行,A 公司則反訴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評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公平。按照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公平是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則之一。A 公司與B 公司在簽約時,Z 合金的時價為每噸3 0 0 0 元,因此,若此時雙方即達成協議并且履行合同,對雙方都是公平的。但是雙方約定的交貨時間是簽約后4 個月的8 月份,而且最重要的是在這4 個月以后,Z 合金的價格上漲得令人咋舌,如果依然按照原來的價格成交便顯得不公平。因此,要合理地處理本案,就不能再呆板地堅持契約自由、契約即法律這古老法諺了。在處理本案時必須引入現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則之一的誠信原則,而情勢變更原則則是該原則在合同法領域最具智慧的體現。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為該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發生了非當初所能預料的并且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變化,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以致合同難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則顯失公平,此時對雙方當事人就實體部分的爭議應作出解除或變更的裁判。
條件有以下幾點:第一,須有對合同起決定影響的情勢變更;第二,情勢變更須使合同不能或難以履行;第三,情勢變更須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第四,維持原合同效力則顯失公平。對于這一原則,我國《經濟合同法》沒有十分明確的體現,但在最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已被多次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