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行使情勢變更原則避險

導讀: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的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如要求該集團和張雪橋繼續履行原合同,將使該集團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損害,是顯失公平的。那么如何正確行使情勢變更原則避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的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如要求該集團和張雪橋繼續履行原合同,將使該集團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損害,是顯失公平的。關于如何正確行使情勢變更原則避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原東營市黃河農工商實業總公司(原東營市黃河農場)被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債權人發出申報債權的通知書和公告,向債務人發出清償債務的通知。墾利縣土地局通過《終止墾土合字(1999)第007號土地出讓合同附件第二條的協議》把黃河農場的土地收回,又于2001年元月五日有償轉讓給一品園集團。原告陳月春通過參加公開招標會,與一品園集團簽訂了《土地開發合作協議》,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對該片土地進行開發,但被告張雪橋以其與原東營市黃河農場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簽訂的九年期《黃河農場蝦池承包合同》仍然合法有效為由,對原告的開發進行干預,原告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審判]
案件受理后,經審理認為,原告與一品園集團簽訂的《土地開發合作協議》,實際上是土地承包合同,該合同是在一品園集團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簽訂的,一品園集團作為土地使用者,有權在其使用期限內,依法向外發包,該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對其效力應當予以確認;被告與東營市黃河農場(現已進入破產程序)簽訂的《黃河農場蝦池承包合同》,雖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法有效,但在履行過程中,由于東營市黃河農場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墾利縣土地局依法收回國營黃河農場的土地使用權,并將土地有償轉讓給一品園集團,被告與國營黃河農場簽訂的合同已失去賴以存在的客觀條件,符合情勢變更原則,因此被告與東營市黃河農場之間的合同應當解除;但被告以一個應當解除的合同,對原告的開發管理進行干預,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正常生產秩序,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評析]
在庭審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與原黃河農場簽訂了九年的承包合同,雙方都按約定完全履行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內,該片蝦池所在土地的出讓并不影響被告和黃河農場簽訂的承包合同的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4條、第229條的規定,該承包合同在《合同法》中屬于無名合同,可以參照本法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即參照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但是承包合同與租賃合同是兩種性質上完全不同的合同,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進行利益分享的約定,它一般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按收入以一定的比例分享或約定一定數額的承包費,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只是支付給出租人一定的租金,對于其因為經營租賃物而得的收益,出租人是無法分享的。因此承包合同不象租賃合同一樣,具有一定物權上的性質,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當發包方不再擁有處分權時,也即承包合同失去其賴以存在的基礎時,合同只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解除。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的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它一般符合以下條件:
1、需有變更的客觀事實,且該事實的發生是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即由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該案中,東營市黃河農工商實業總公司(原東營市黃河農場)被宣告進入破產程序,土地局收回該土地使用權,而將該地依法出讓給一品園集團,符合以上條件。
2、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該案中,東營市黃河農工商實業總公司(原東營市黃河農場)被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是在該公司同張雪橋訂立合同后,履行完畢前。
3、繼續履行顯失公平。該案中,一品園集團是在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品園集團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采取招標形式向外發包,能較大程度地保護該集團利益。如要求該集團和張雪橋繼續履行原合同,將使該集團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損害,是顯失公平的。
因此,對于該合同行使情勢變更權是有其客觀基礎和法律依據的。對于因此承包方所受的損失,應向發包方主張債權權利,對應本案,被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主張。
東營市墾利縣人民法院:杜海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