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正確適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導讀:
因而債權憑證的具體適用必須以當事人自愿領取為基本原則。因此,債權憑證的適用范圍可以界定為以金錢給付為執行標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明知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或在執行期限內暫時沒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二是對以執行標的為特定物給付且因滅失、毀損等其他原因致使不能給付、申請執行人同意折價賠償且被執行人暫時沒有金錢賠償能力的案件,在裁定變更執行標的為金錢給付后,可以適用債權憑證。那么債權憑證正確適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而債權憑證的具體適用必須以當事人自愿領取為基本原則。因此,債權憑證的適用范圍可以界定為以金錢給付為執行標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明知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或在執行期限內暫時沒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二是對以執行標的為特定物給付且因滅失、毀損等其他原因致使不能給付、申請執行人同意折價賠償且被執行人暫時沒有金錢賠償能力的案件,在裁定變更執行標的為金錢給付后,可以適用債權憑證。關于債權憑證正確適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當事人自愿申領原則
我國強制執行法采取的是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相結合的原則,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以當事人申請執行為啟動執行程序的必要條件。行使或放棄強制執行請求權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領取和持有債權憑證是當事人行使強制執行請求權的特殊表現形式,執行法院不能強迫當事人受領債權憑證。因而債權憑證的具體適用必須以當事人自愿領取為基本原則。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執行人拒絕申請領取債權憑證且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或者依法不能執行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作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處理。
二、執行適格準入原則
即頒發債權憑證的執行案件,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的立案條件。符合執行案件立案條件是進入執行程序的前提,既然債權憑證是據以申請強制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派生的法律文書,也是可以據以行使強制執行請求權的派生執行依據,那么頒發債權憑證的案件必須符合執行立案條件且依法能夠進入執行程序。因此,對于具有財產給付內容且符合執行立案條件的案件,才能在符合適用范圍的前提下頒發債權憑證。
三、執行內容限制原則
即要求頒發債權憑證案件的執行標的是金錢給付,也即執行標的應當是可以等價流通的財產。執行標的為特定物給付和完成規定行為的案件,一般情況下不具有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的情形,對權利人不適用債權憑證。因此,債權憑證的適用范圍可以界定為以金錢給付為執行標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明知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或在執行期限內暫時沒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二是對以執行標的為特定物給付且因滅失、毀損等其他原因致使不能給付、申請執行人同意折價賠償且被執行人暫時沒有金錢賠償能力的案件,在裁定變更執行標的為金錢給付后,可以適用債權憑證。
四、禁止債權憑證濫用原則
在債權憑證的具體適用中,既不能違反規定超范圍濫用債權憑證,導致執行人員怠于履行職責和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使債權憑證成為被執行人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憑證”;也不能對符合條件且當事人自愿領取的拒絕發給債權憑證,否則可能進一步加劇執行資源的浪費,使有限的執行資源陷入無效執行的惡性循環怪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