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暫停 情勢有變更合同可解除

導讀:
在張先生辦理貸款過程中,因北京市出臺新房貸政策導致其貸款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宋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最后,法院根據合同情勢變更原則依法判決解除張先生與宋女士之間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宋女士返還張先生已支付的定金。本案中,張先生與宋女士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的合同。故張先生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故張先生要求宋女士返還其交付的定金15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那么貸款暫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張先生辦理貸款過程中,因北京市出臺新房貸政策導致其貸款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宋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最后,法院根據合同情勢變更原則依法判決解除張先生與宋女士之間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宋女士返還張先生已支付的定金。本案中,張先生與宋女士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的合同。故張先生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故張先生要求宋女士返還其交付的定金15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關于貸款暫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解除。
2010年4月12日,出賣人宋女士與買受人張先生在麥田論壇新聞)房地產經紀公司居間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宋女士出賣位于海淀區藍靛廠翠疊園一房屋。房屋成交總價為555萬元,張先生應支付定金人民幣15萬元。在張先生辦理貸款過程中,因北京市出臺新房貸政策導致其貸款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宋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雙方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商業貸款付款交易流程第1項約定:買賣雙方應于2010年5月30日前(含當日)向銀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買受人擬貸款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第4項約定:若貸款未獲批準或批準貸款數額不足申請額,出賣人允許買受人可選擇再一次向其他銀行申請貸款,出賣人應積極配合。若批準的貸款數額仍不足申請額或買受人沒有選擇再次申請貸款,則買受人應在辦理繳稅過戶手續前/當日補足購房首付款。2010年4月13日,張先生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轉賬定金15萬元,宋女士向其出具定金收條。
庭審中,張先生提供與其妻馬女士的結婚證證明兩人為夫妻關系,同時提交登記于張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房屋及登記于馬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房屋的產權證以證明其家庭名下已有兩套房屋。
宋女士庭審中對上述事實均不持異議,但在庭審中表示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銀行未批準貸款事宜已在合同中作出約定,不受《通知》中關于住房貸款的限制,故應按合同執行。
最后,法院根據合同情勢變更原則依法判決解除張先生與宋女士之間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宋女士返還張先生已支付的定金。
法官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解除。
本案中,張先生與宋女士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的合同。對合同第四條商業貸款付款交易流程第4項中關于銀行貸款未獲批準的理解,應結合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條款及房屋買賣行業慣例進行解釋,是指因買受人一方自身原因所導致的銀行貸款未獲批準,而非指任何原因所導致的銀行貸款未獲批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據此,張先生家庭住房套數已達兩套,其關于訴爭房屋的買賣,為個人第三套房屋之買賣,屬于《通知》中暫停發放貸款之情形,該情形屬于政策變化所導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的變化,是張先生在訂立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時所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故張先生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故張先生要求宋女士返還其交付的定金15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重要內容,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政策發生變化而導致合同履行方式無法實現的或實現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屬于合同情勢變更,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合同義務已履行部分并可恢復的,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