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政策變動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導讀:
當事人將動輒以政策的變化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任意違約。其次,主張上述政策調整構成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因此,要求依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解除合同。對于因貸款政策變動主張情勢變更解除合同,首先、簽訂合約的時間必須是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其次、在合同中有無明確約定貸款不能獲得如數通過應如何操作的條款,若有約定服從約定。而如何說明自己購房前后出現了不能預見的和防止的“情勢變更”,并且在主觀上無過錯,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還需進一步舉證。那么貸款政策變動能否主張解除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將動輒以政策的變化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任意違約。其次,主張上述政策調整構成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因此,要求依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解除合同。對于因貸款政策變動主張情勢變更解除合同,首先、簽訂合約的時間必須是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其次、在合同中有無明確約定貸款不能獲得如數通過應如何操作的條款,若有約定服從約定。而如何說明自己購房前后出現了不能預見的和防止的“情勢變更”,并且在主觀上無過錯,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還需進一步舉證。關于貸款政策變動能否主張解除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認房又認貸”的新政發布后,滬上銀行已紛紛收緊二套房貸。樓市調控陣陣“緊箍咒”催逼之下,滬上二手房交易由于房貸而引發的糾紛陡增,不少買家后悔房子買貴了,進而借口政策變化而故意違約。那么,貸款政策變動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機構解答
這種情況下退房首先要看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是否有關于銀行承諾發放貸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額的處理方式。
如果有約定,那么服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國家政策的變動能否作為退房或者解約的法定理由呢?
在這點上法律依據各有不同:
首先,主張上述政策調整構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此,要求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解除合同。
但是,從不可抗力的要件來看,房地產新政雖然屬于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情形,但并未達到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程度,不應認定為不可抗力。
如果將此種情況認定為不可抗力,則可能出現的后果是不可抗力認定范圍的過寬,將造成合同穩定性受到極大影響。當事人將動輒以政策的變化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任意違約。其次,主張上述政策調整構成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因此,要求依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解除合同。
對于因貸款政策變動主張情勢變更解除合同,首先、簽訂合約的時間必須是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其次、在合同中有無明確約定貸款不能獲得如數通過應如何操作的條款,若有約定服從約定。當事人不得自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依法適用,是否適用取決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量。
而如何說明自己購房前后出現了不能預見的和防止的“情勢變更”,并且在主觀上無過錯,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還需進一步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