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入職虛報婚育情況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導讀:
女職工入職虛報婚育情況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女職工入職虛報婚育情況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陳小麗于2020年6月15日入職天津寶某盛公司擔任項目收銀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陳小麗在應聘入職時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及《人力資源信息采集表》時虛報了自己的婚育情況。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陳小麗應聘入職及填寫《人力資源信息采集表》時提供虛假材料、不實信息,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與陳小麗之間的勞動合同。
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陳小麗已懷孕。
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陳小麗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陳小麗仲裁請求。
陳小麗不服該裁決,提起訴訟。陳小麗認為她隱瞞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并無告知公司的義務。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處與勞動合同無任何關聯的個人隱私問題,其內容不合法,作為勞動者有權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實說明,亦不能認定構成欺詐。
一審判決:就業時虛報個人婚育狀況不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本案中,陳小麗雖在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及《人力資源信息采集表》中虛報個人婚育情況,但婚姻、生育狀況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的關系,屬于個人隱私。陳小麗在就業時虛報個人婚育狀況不構成欺詐。
公司主張陳小麗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亦未提供證據佐證。故公司據此與陳小麗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合同。陳小麗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主張喪失對陳小麗的信賴且客觀上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能性的抗辯,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繼續履行與陳小麗之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且公司經營虧損、現金流嚴重惡化,雙方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可能。
二審判決:公司不能以婚育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工作崗位為收銀員,根據其工作性質,勞動者婚姻、生育狀況并不必然影響其履職能力,陳小麗雖在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及《人力資源信息采集表》時虛報生育情況,但公司并不據此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另考慮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陳小麗已懷孕,一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支持陳小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公司另主張其經營虧損、現金流嚴重惡化,該收銀員崗位已經撤銷,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對此法院認為,即便該收銀員崗位取消,公司亦應與陳小麗協商調換工作崗位,而不應徑行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其該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